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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某某与被执行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拍卖,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予以吊销,各债权人的债权依法按比例清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执行标的本金x元,已按比例清偿6846元,剩余债权x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慈法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滕勇

执行员卓敏

执行员吴若辉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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