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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永保建筑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永保建筑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开发区X路。机构代码:x-X。

负责人戴鱼(余)粮,男,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X路X号。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永保建筑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永保建筑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湖南省永保建筑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某月

审判员戚鲁繁

审判员刘小平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韦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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