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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泉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泉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X号13-X层13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泉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舜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北京城建四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2009)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或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城建于2005年8月中标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站楼改扩建项目后,将该工程整体委托给北京城建四公司。2007年3月26日,北京城建四公司又与泉舜公司签订了《郑州新郑机场航站楼改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第24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工程所在地新郑机场在郑州市,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北京城建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路平

代理审判员程保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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