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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石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吴某诉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被告讲其做药材生意,资金不够向我借款,被告于2006年1月4日向我借款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作了公证,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蚌埠市X街小区X号楼X号住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权蚌私他字第x号)。按照合同约定每1万元每月利息150元。2007年3月15日被告又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每1万元每月利息150元。借款后,除付了6个月利息及3000元利息外,就再未给付利息,借款分文未还。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万元及利息x.50元(自2006年元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止,含按合同约定过期被告付给原告双倍利息的部分);并判令被告承担拍卖抵押物所需的一切费用,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石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06年1月4日借款合同。

2、2006年1月4日抵押合同。证明被告同意将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给原告。

3、(2006)皖蚌龙政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证明以上两份合同经公证,真实有效。

4、2006年1月4日委托合同。

5、(2006)皖蚌龙证字第X号公证书。

6、2006年元月4日借条一张。

以上证据证明200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7、蚌私他字第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证明5万元借款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

8、2007年3月15日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07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1.5%,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

9、2007年3月15日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

10、2007年1月18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2006年利息3000元整。

11、2007年6月24日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欠原告利息于2008年元月四日前付清。

12、2009年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被告石某发给原告吴某电话短信三条(吴某手机号x)的7张照片。证明3月31日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被告拒绝签收,法院留置送达的事实。另证明欠款的真实性。

被告石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合议庭经审查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案查明的事实为:被告于2006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作了公证,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蚌埠市X街小区X号楼X号住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权蚌私他字第x号)。合同约定利息按月息1.5%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借款期限1年,自2006年1月4日至2007年1月4日止(以借据为准)。并约定,如借款到期被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应就未偿还的本金向原告支付双倍利息。被告于2006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2007年3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也出具了借条,约定内容同上。2007年1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吴某2006年利息3000元。2007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所欠吴某借钱利息于2008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过期三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借款后,被告给付了5250元利息,就再未给付利息,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诉讼来院。

另查明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借款时,直接扣付了三个月利息2250元。实际借款给被告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对到期债务履行还款义务。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第一笔借款本金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原告主张过期还款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双倍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4倍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承担拍卖抵押物所需的一切费用,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属还未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扣

除被告已付的5250元,其中x元的利息自2006年1月5日至2007年1月5日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07年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至还款之日。2万元的利息自2007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08年3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至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额与上项同步抵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崇周

审判员金煜

代理审判员聂雪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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