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黄某丁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住(略)。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苏小平,男,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黄某丁,外号“亮亮”,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9年7月23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雷某某,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丁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向某丙向某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荣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向某丙,诉讼代理人苏小平,被告人黄某丁及其辩护人雷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丁伙同谢某己、袁某某、谢某戊(已判刑)等七人持砍刀窜至高沙镇多彩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黄某辛的朋友周某庚、向某丙砍成轻伤。

2、被告人黄某丁与谢某己、谢某戊等人砍了周某庚、向某丙等人后,担心被报复。便于2006年12月4日伙同谢某己、袁某某、谢某戊等七人将在高沙镇“武冈饭店”住宿部一楼吃饭的彭某某砍成重伤。被告人黄某丁堵在门口,砍了彭某某一刀。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有关证人的证言、法医某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丁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但在作案时未满18周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要求赔偿损失x.7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丙要求赔偿损失x.69元。

被告人黄某丁辩称:自己只是守门口,没有砍彭某某。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黄某丁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彭某某的重伤,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1月,谢某己、袁某某(均已判刑)的朋友因故与黄某辛发生矛盾,被告人袁某某等人经商议后,决定要砍黄某辛等人。2006年11月26日19时许,同案人周某勇给被告人黄某丁及同案人谢某己、袁某某、谢某戊、阿某等人送来砍刀后,被告人黄某丁与同案人谢某己、袁某某、谢某戊等7人持刀窜至高沙镇多彩网吧内,对正在上网的周某乙、向某丙、向某癸进行砍杀,将周某乙、向某丙砍伤,二人经法医某定均构成轻伤。

被告人黄某丁及同案人谢某己、袁某某、谢某戊等人追砍了周某乙、向某丙、向某癸后,听说向某癸的朋友彭某某扬言要砍黄某丁一伙,黄某丁遂与同案人谢某己、袁某某等人商量要砍彭某某。2006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丁与同案人谢某己、袁某某、谢某戊、黄某等7人在高沙武冈饭店住宿部发现了彭某某等5人在该店一楼友谊餐馆,被告人黄某丁等人遂持刀冲进友谊餐馆,其中谢某戊等5人冲进餐馆对彭某某进行砍杀,被告人黄某丁与同案人黄某堵在餐馆门口,见彭某某逃来,挥刀砍彭某某,其中被告人黄某丁在彭某某后背上砍了一刀。彭某某的伤情经法医某定为重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为治伤花费医某费9198.75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220元,交某某2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32元,伤残补助6300元,法医某某某300元,合计x.7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丙为治伤花费医某某x.69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220元,交某某2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32元,伤残补助费x元,法医某某某300元,合计x.6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证明,当他们七人找到高沙多彩网吧时,走在前面的谢某戊就发现了“啦呱”(向某癸)在多彩网吧里面站着,然后谢某戊就和其他五人冲到网吧里面去砍“啦呱”他们去了,他和王谦就提砍刀站在多彩网吧门口守住门,他们五人从里面剁完人出来后,他和王谦也就和他们一起跑了;第二次在武冈饭店砍“啦呱”、“彭某三”(彭某某)等人时,他在门口时见彭某三往外面跑,就朝彭某三的背上砍了一刀。

2、证人谢某己、袁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丁参与高沙多彩网吧与武冈饭店两次斗殴及在武冈饭店斗殴中将彭某三背上砍了一刀。

3、证人周某庚、向某丙、杨某、黄某辛、朱某、曾某壬证言均证明,黄某丁参与了高沙多彩网吧斗殴的事实。

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在武冈饭店被人砍杀、在逃跑至门口时跌倒,后背被人砍了两刀。

5、证人向某癸、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证明了高沙多彩网吧发生黄某丁等人斗殴及砍伤他人的事实。

6、邵阳市景林司法鉴某所邵景司鉴某(2007)临鉴某X号司法鉴某书法医某定结论,证实周某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邵阳市景林司法鉴某所邵景司鉴某(2007)临鉴某X号司法鉴某书法医某定结论,证实向某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洞口县公安局法医某验鉴某书(2006)洞公法鉴某书第X号,证实被害人彭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7、洞口县法院(2007)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谢某己、袁某某均已被判刑。

8、户籍证明,证实黄某丁的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某某、鉴某某、交某某等票据,证实被害人周某乙、向某丙所受经济损失共计x.4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丁为了报复他人、聚众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黄某丁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周某乙、向某丙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但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被告人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某丁作案时未满18周某,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黄某丁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彭某某的重伤,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黄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止);

二、由被告人黄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医某某、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9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丙医某某、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0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已赔偿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兰柳林

审判员唐礼仁

人民陪审员彭某平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云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先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先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某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六周某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某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某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某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某费、误工费、护理费、交某某、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