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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X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XX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X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X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9)开民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被告河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15万元的财产及担保物。后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本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一十五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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