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略)。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郑某某于2005年4月向原告父母借了3万元现金就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处于分居状况长达5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诉请离婚;婚生子郑某伟随被告生活,其每月支付其儿子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直到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郑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5月相识恋爱,于1995年10月5日在四川省眉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伟。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郑某某于2005年4月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生活5年之久。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东坡区X镇X村委会的证明、户籍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应诉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婚后虽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但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于2005年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生活已逾五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本院准予。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婚生子郑某伟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郑某伟随原告生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向该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判长冯艳红

审判员蒋晓琴

人民陪审员徐碧英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雪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