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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昌盛,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接受标的款、物,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旷勇,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原告唐某与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诉称,200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尚格名城某房屋;2、房屋价款为x元;3、房屋交付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前;4、逾期交房超过90天,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交房最后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则由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额房款。因急需用房,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未达到交付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原告迫于无奈于2008年7月份接收了房屋。但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好产权人为原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968.83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我方愿意尽快为原告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且进行适当补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尚格名城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x元,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方的责任,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约定由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额房款,并于2008年7月份接收了房屋。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竣工验收备案表,导致原告唐某至今未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前为原告唐某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唐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960元;

三、原告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伟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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