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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不服被告民权县孙六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民权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略)。

原告韩某某不服被告民权县X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案件,原告未申请复议,即向本院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单良

审判员苏虹

人民陪审员刘清衣

二OO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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