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丙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洞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丁,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丙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德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丙诉称: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元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为了解除痛苦婚姻,原告于2007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因此,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黄某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1本;2、洞口县人民法院(2007)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3、原告代理人对证人刘某为、谢晚菊、刘某建、易光林、易振锋的问话记录5份。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同村人,经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原告有了身孕,但未与被告商议,原告便私自做了引产术。为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被告为了支持其反驳理由,向本院提交被告代理人对证人刘某风、刘某习的问话记录2份。经原告质证,认为证人反映被告花x多元钱为原告治病不实外,其他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无异议的证据内容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与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元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开始夫妻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由于双方不能相互沟通,以致夫妻矛盾日趋恶化。原告黄某丙于2007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一年多原告便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黄某丙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丙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德银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瑛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