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芳媚,湖南省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诉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09年3月2日,被告尚拖欠原告电费本金x.04元;
二、被告承诺在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欠款,并从2009年3月起按时结清电费新增部分,不再出现新的拖欠;
三、本案受理费527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前付清此款。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明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雷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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