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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娄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练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在娄底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志长,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娄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平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殷英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娄底分公司自愿在2008年11月20日之前向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支付28万元,该款由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指定代理人到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娄底分公司收取汇票,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逾期未派人领取汇票的,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娄底分公司不构成违约(货款的发票已经给付,不再另行出具);

二、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自愿放弃对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娄底分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有权要求按照x.77元申请执行;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4214元,杭州富阳红波通信电缆厂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邹平辉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殷英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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