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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与陈某、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5-11-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75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既然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X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振祥、王某某,江苏南通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某港化工园内。

法定代表人高某,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某、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争妍公司诉称,原告于1989年开始投入资金研制“颜料红3BL”,经过包括陈某在内的数位研发人员共同研制,于2001年研制成功“颜料红3BL”生产技术。2003年被告陈某离开本公司,到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并将其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因参加研制而获取的“颜料红3BL”生产技术提供给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用于生产、销售“颜料红3BL”,给本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律师费用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原告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颜料红3BL”生产技术;如被告陈某、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本约定,向原告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

二、被告陈某、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三、案件受理费5840元、诉讼保全费1695元、其他诉讼费5100元,合计(略)元,由原告原告南通市争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35元,被告陈某、响水县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略)元。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待执行调解书一并给付。

上述需履行款项,在签收调解书时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刘琰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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