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村第三居民组委会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7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委会。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珂,济源市济水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略)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20日,(略)委会将其位于济源市济水大道北侧(济源市交通局对面)的一排座北向南的门面房的东端的二楼的六间房屋租给案外人高虎胜使用,该排门面房东山外侧是一条长约9米的南北出路,东山内侧为楼梯。后高虎胜曾将该六间房屋转租给王某某使用。2000年6月16日,(略)委会、王某某及高虎胜共同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载明:现(略)委会将六间房屋直接转租给王某某使用,今后(略)委会、王某某之间的租房期限为三年,年租金1800元,从2000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止。双方均不得单方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向对方赔偿损失费500元,王某某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将第一年房租交清,其余两年租金均应在2001年8月1日前和2002年8月1日前分别交清,否则应视为王某某无故终止合同,王某某赔偿(略)委会损失500元,王某某拒不搬出房内财产的,按实占天数支付租金,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考虑到该房漏雨,房租偏低,房屋维修由王某某负责,费用王某某负担。合同签订后,第一年的租金1800元王某某已及时交纳,之后王某某一直在六间房中经营包装沙发、席梦思床业务。2001年8月1日前,王某某未能交纳第二年房租,经(略)委会催要,王某某以2001年底(略)委会在六间房后边修下水道约2个余月,影响搬运货物,无法正常营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由仍未交纳。诉讼中,王某某提供党牛群、高军证明(略)委会施工影响其正常通行。(略)委会对两个证人证某予以否认,且(略)委会也提供了王某军和李某星当庭证明从不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另外王某某未提供在施工时行人和车辆无法通行致使中断营业受到损失以及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的证据。诉讼中,(略)委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王某某表示同意。另2002年8月1日之后王某某占用6间房的租金,(略)委会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以上事实,有(略)委会提供的租房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略)委会、王某某和高胜虎于2000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无异议,应予认定。王某某逾期不交纳第二年房租,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王某某无故单方终止合同,王某某应赔偿(略)委会经济损失500元。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王某某一直占用房屋,期间的房租1800元,王某某应支付(略)委会。2002年8月1日之后的房租(略)委会自愿表示本案不主张,应予以采纳。另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略)委会延迟支付房租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诉讼中(略)委会、王某某均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应予以支持。诉讼中,王某某称(略)委会进行下水道施工时无法正常通行搬运货物,影响正常营业,事实上王某某违约在先,(略)委会方施工在后。另王某某提供的两证人证某,(略)委会均以否认,而除此之外,王某某又提供不出其他关于施工时无法正常通行,致使其中断营业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的证据,故王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解除(略)委会、王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二、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略)委会的6间房屋中搬出;三、王某某支付济源市济水办理处西街村X组委会从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的房租1800元;四、王某某支付(略)委会2001年8月1日之后逾期付款1800元的违约金(从2001年8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五、王某某赔偿(略)委会经济损失500元。以上三、四、五项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0元,送达费50元,均由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略)委会提供的证人证某没有证明力,且原判决违约金的数额违反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略)委会支付赔偿费用300元。对此,(略)委会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王某某请求赔偿费用300元无事实根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略)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合同约定可看出,2001年8月1日是王某某交付租金时间,王某某逾期没有交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王某某辩称拒交租金是在2001年11月份由于(略)委会在其处施工原因,此抗辩理由因时间上不具有统一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王某某上诉称由于(略)委会的施工行为造成其经济上300元的损失,因没有向本院提供造成损失的事实证据及损失的具体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另上诉称原审法院将违约金重复认定,此点据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因违约支付的两笔款项,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分别为损失赔偿金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没有重复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尚万增

代理审判员桑连喜

代理审判员胡越

二○○三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路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