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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坤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和,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8年5月4日,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和好;但至今双方感情仍无改善,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亦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1月10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因性格不和,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并于2008年5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本院调解下和好。由于夫妻两地分居,加之性格不和,双方缺乏沟通,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坤齐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盛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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