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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李某某、黄某乙,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在许某鑫泰担保公司签订了3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期一个月),由许某鑫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值得信任的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才能为其担保。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自己的朋友王某冒充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建民的妻子张玉华作为反担保人,并在合同书上假冒张玉华签上张玉华的名字,骗得许某鑫泰担保公司信任。被告人王某某成功取得30万元借款后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诈骗被害人的意思。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有异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在许某鑫泰担保公司签订了3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期一个月),由许某鑫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值得信任的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才能为其担保。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自己的朋友王某冒充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建民的妻子张玉华作为反担保人,并在合同书上假冒张玉华签上张玉华的名字,骗得许某鑫泰担保公司信任。被告人王某某成功取得30万元借款后不知去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具体几月份的一天,我给孙杰敏打电话想让她帮忙借点款。孙杰敏当时没说什么,到了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我到孙杰敏的担保公司去问借款的事,当时公司的慕总要我找一个他们熟悉的人作为反担保人才能借钱。我听说这个公司的老板是鄢陵的,我就想到用在中级法院上班的张玉华来作为担保人。我就对公司的负责人说张玉华是我同学,让她作担保,她在法院上班。公司认可这个担保人。我就想如何才能得到张玉华的身份证,就想起来张玉华让我帮她同事安排个人到保险公司上班,我就开始计划以此获取张玉华的身份证办成此事。于是我就联系张玉华说让她同事支伟泉的儿子安排到公司上班。后来我又以公司需要担保人为由让张玉华作为担保人。这天支伟泉的老婆把张玉华的身份证带到我上班的保险公司,我借口没有复印,让她把身份证留下用完给她。支伟泉的老婆也不好意思说什么就把身份证留在我那里了。当时拿到身份证我就让我的副总王某叫了出来,让她和我一起出去办事。在车上我给王某说让她冒充张玉华到担保公司签字就行了。王某没说什么,到了以后我和王某就开始我们的计划。拿着张玉华的身份证原件,王某冒充张玉华在合同书上签字,王某说:“我们好姐妹,这点事算什么。”公司的人都没有见过张玉华,但都知道她在中级法院上班,且其丈夫是襄县检察院检察长,也相信了我们的话,顺利签了合同,但是当天没拿到款。第二天上午,我去担保公司顺利拿到了30万元,借期一个月,从2008年12月23日到2009年1月23日。拿到款后我买了一部荣威750轿车,到了还款期限我没有钱还,又让王某冒充张玉华的身份到担保公司签了一份续约合同,延期一个月,到期日是2009年2月23日。又到期后我还是没钱还,就一直逃避这个事,开始担保公司打电话我还接,后来就不接了,最后把手机号也换了,干脆不跟担保公司联系。后来这个事我也没办法了就跑到南宁逃避这事。我当时借钱时说是搞监控设备的,但我没找来活也没干就用这30万元的17万元买了部车,今年五月份在郑州市二手车市场卖了14万元,然后拿着这14万元到南宁做传销,靠发展下线赚钱,每份6.98万元,我参加了两份,共13万多。借款的30万元中的另外13万元我吃喝花了,现在没有钱还款。

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2008年12月份我经熟人介绍知道许某鑫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正在开展业务,个人有闲钱可以通过担保公司借给需要用款方,并认识了担保公司的经理慕保成。2008年12月20日左右,慕保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需要用钱,我有闲散资金可以与借款方谈一下利息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到12月23日,我按担保公司给我提供的号码跟借款方王某某取得了联系,我们都赶到了许某鑫泰担保公司,面谈贷款事宜。王某某借款30万元,给商业银行做电子监控设备,我要了4分利息,她同意了。通过担保公司慕保成我和王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有四方签字,我为出资方,王某某为借款方,担保公司做为担保人,和王某华一块儿来的一个叫张玉华的女人为反担保人。当时我们在合同书上签字,加盖了担保公司的印章。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按了指印,合同当日生效,约定期限为2008年12月23日到2009年1月22日。当时我就把随身携带的3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某。结果到期时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让其还款,王某某说正装着设备哩,资金还没到位,让我缓缓时间再还款,她又通过许某鑫泰担保公司和我续签了一份合同,期限还是一个月时间,自2009年1月23日到2009年2月22日,借款利息和担保费不变,这次我们四方分别又签了字。合同再次到期,我跟王某某联系她不接电话,直到现在也没联系上她。张玉华是许某人,在签订合同时,张玉华说她是襄城县检察院检察长郑建民的老婆,还说为王某某担保借款的事别让她丈夫知道,怕家里生气。郑建民我们在一起吃过饭,后来去襄县当检察长,但我不认识他老婆,听张玉华这么一说,我就相信了她,由她做反担保人应该没问题,再者还有担保公司,我就很放心地把款借给了王某某。找不到王某某以后,我就多次给张玉华打电话,张玉华说不要让郑建民知道,如果王某某不还钱她还。到今天上午担保公司的慕保成给我打电话说张玉华去了公司,看事态严重说了实话,说她不叫张玉华,她叫王某,冒充张玉华作担保,我就马上赶到担保公司,核实了情况就来报案了。

3、证人王×证言:200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四点多,我正在新华保险公司许某分公司上班,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办点事。到车上王某某对我说她做生意缺钱,找好人借点钱,她和张玉华说好了,用张玉华的名字作担保,张玉华现在外地没空来,让我帮张玉华去签个字。王某某是我的领导,我去保险公司上班也是王某某让我去当副经理的,我就同意了。到了许某县一个担保公司,我就充当张玉华在合同上签名,作了反担保人。事隔一个月之后,王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担保公司再以张玉华的名义续签一下合同,我也没多想就去签了。又停了一个多月,担保公司给我打电话说:“玉华,你看王某某欠的钱到期了,打电话她不接,没办法了给你打电话,你帮忙给她说一声。”我就以张玉华的口吻说:“中啊,我给她说说。”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开始她还接电话说等一段时间回来,后来不再接电话了。后来我听说王某某买了个车,今年五月份又把车卖了,我也联系不上她,感觉她是在骗钱,我就去担保公司说我不是张玉华,这才报案了。

4、证人慕××证言: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到我公司需要借款做生意,我就和许某某联系让他借给王某某30万元,我公司作担保,利息及还款事项由他们双方协商。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王某某提供一名反担保人,王某某带一个自称“张玉华”的女人来签订合同,当王某某的反担保人,这个女人自称是襄城县检察院检察长郑建民的老婆,当时就办了手续,许某某把30万元交给了王某某,但是后来借款到期一直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不知下落,直到昨天这个自称叫“张玉华”的女人来我公司说她不叫张玉华,她叫王某,是王某某找来给她帮忙签个字。我们这才报案了。

5、证人孙××证言:200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我以前的同事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现在干啥,我说在担保公司做会计,王某某说她正好想借款做生意,在商业银行揽了个监控设备的工程,需要600万元。我给她说公司没开业呢,她让我开业了给她打电话,我也没当回事。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公司开业了没有,我说开业了,她说想来借款,我就把她引见给我们公司的慕保成经理,公司要反担保人,王某某提供的人公司不认可,后来王某某说:“我说个人你们肯定认识,郑建民,张玉华。”公司说这个可以作反担保人。到了2008年12月22日下午,王某某带了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人来公司,这个妇女拿的是张玉华的身份证来办手续,慕经理就相信她们了。第二天上午,王某某到公司顺利拿到30万元,借期一个月,到期后王某某又把这个女人带到公司作为反担保人续签了延期一个月合同。到2009年2月份,到期联系不到王某某,给这个自称张玉华的人打电话,她一直推脱说缓几天。一直到2009年7月7日晚上,这个女的找到我说她不叫张玉华,她叫王某,是王某某让她冒充张玉华的身份来帮忙签名担保的。我一听就慌了,说这事严重了,王某说王某某是她的经理,王某某让她帮忙签字,说也不让她担啥责任,她就签字了,没想到王某某会赖着不还钱。我就赶紧报告慕总,第二天就报案了。

6、证人张××证言:我的身份证一般不让别人用,去年冬天王某某以给我同事支伟泉的儿子找工作为由,用我的身份证作担保可以不交押金,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她不同意。我就把身份证交给支伟泉的爱人了,并且交待她不能把我的身份证单独让王某某拿着,后来他们去办理了,中间我向支伟泉要过几次身份证,后来伟泉给我了。

7、证人姚××证言: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张玉华带一个叫王某丽(王某某)的女人到俺家吃饭,说可以给俺孩子安排一个带编制的工作。吃饭期间,小丽说让张玉华作担保可以不交押金,张玉华在小丽从俺家走后把身份证给我并交待我说不要让王某丽单独拿着张玉华的身份证。第二天我和俺孩子一起到王某丽的单位去找她,她说复印机现在复印不成,让我把张玉华的身份证放那儿,我求人家办事也不好意思说不放那儿,就把身份证交给她了。我回来给我丈夫支伟泉一说,他就吵我说:“玉华不让你给她你还给她,赶紧要回来。”第二天我去找王某某,她不在单位,又隔了两三天找她还不在。我在她办公室旁边的房间里见一个女的,她问我有什么事,我说找王某某要身份证,这个女的打了个电话后将张玉华的身份证给我了,我让我丈夫支伟泉还给张玉华了。王某某最后没给我儿子安排工作,只是让我儿子去公司面试了一次,说等省里的通知,到现在没信。

8、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实被借款人许某某,借款人王某某,担保人许某鑫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人张玉华。

9、担保借款展期合同一份:与担保借款合同内容相一致,借款期限2009年1月22日至2009年2月21日。

10、担保书一份:保证人张玉华于2008年12月23日向被借款人许某某签订的担保书一份,为王某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11、许某县企业发展服务局文件复印件,关于许某鑫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代表、股东及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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