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常行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与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某以土地变更登记不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而汉寿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涂江波

审判员王某舟

审判员黄某军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