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因伤已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五万二千元,被告自愿承担上述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即四万一千六百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后续治疗费三千四百元,上述数额共计五万元,被告承诺于2009年6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逾期每一天支付违约金五十元。
二、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民事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三元减半收取三百六十一元五角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灵军
审判员梁珍
人民陪审员郭娜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闫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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