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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与吴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甲,女,苗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略),系吴某某外甥。

上诉人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09)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某甲又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村人,应和平处理纠纷为宜的理由,于2009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石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礼乐

代理审判员覃开艳

代理审判员王慧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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