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孟某某。
被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被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孟某某于二○○九年十月十八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六万元(不含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前所支付的赔偿款项)。双方以后无任某纠纷。
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五百六十九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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