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菲力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焦某。
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菲力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孟灵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郑州菲力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一万五千五百元,双方互不追究民事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为五十元,由原告郑州菲力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灵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闫文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