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
负责人吕某某。
被告韩某甲。
被告杜某某。
被告韩某乙。
被告韩某丙。
被告韩某丁。
被告霸州市顺兴土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丙。
被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诉被告韩某甲、杜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霸州市顺兴土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X号楼(郑房权证字第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五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X号楼(郑房权证字第x号)的房屋;
二、冻结被告韩某甲、杜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霸州市顺兴土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一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安治林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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