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李XX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系北京增寿楼野生菌火锅店业主),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增寿楼野生菌火锅店店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X号。

委托代理人曹书珍,北京市汉威(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李XX在原审诉称:2008年2月7日,李XX从陈征处受让第x号“渔夫码头”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是第43类,即饭店、餐馆、自助餐厅等,故李XX是该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李某某未经李XX许可,从2008年4月开始擅自在东直门大街的北京增寿楼野生菌火锅店门面招牌、菜单上以及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且使用范围均在餐饮业,故李XX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XX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东直门簋街是北京饮食文化的代表和时尚餐饮的标志,客流量大,李某某的利润丰厚,故李XX诉请法院判令李某某: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2、赔偿李XX经济损失20万元;3、赔偿李XX(略)费、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共计7500元;4、在《北京晨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诉人李某某在原审辩称:1、李某某经营的餐馆名称是渔夫烤鱼,渔夫码头只是餐馆中的一道菜系。李某某在门面招牌上使用含有“渔夫码头”字样的小牌匾,但其下面配有菜系图片,因此使用目的仅为介绍李某某餐馆的“渔夫码头”菜系。2、有关李某某餐馆的宣传、互联网上可查阅的资料所指向的主体均为“渔夫烤鱼”店,故李某某没有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区分经营主体的对外标识。3、李某某经营的餐馆由于推出新菜谱,已经于2009年10月19日开始停止在菜谱中使用“渔夫码头”字样。4、李某某经营的餐馆经营面积有限,李XX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5、李XX并没有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经查询上海和天津使用涉案商标的餐馆已经停业,李XX的商标已经三年未使用,应该予以撤销。综上,不同意李X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7日,李XX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自他人处受让了第x号文字商标“渔夫码头”。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43类,包括餐馆、自助餐厅、酒吧、餐厅等。

2009年9月8日,李XX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X号楼-8,名称为“渔夫烤鱼”的餐馆内进行了消费,并使用数码相机对店面内外进行拍照,现场取得了编号为x的发票一张,提取了筷子包装纸袋一件。对上述行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经查,该餐馆系李某某经营。该餐馆建筑面积174.99平方米,共分上下两层,地面一层为建筑面积是109.32平方米的就餐区。该餐馆店外门面的上方挂有“渔夫烤鱼”牌匾,在该牌匾的下方又挂有“渔夫码头”小牌匾,在门面的两侧摆放印有“渔夫码头菜”、“麻辣香锅”、“麻辣龙虾”等字样和图片的电灯箱。该餐馆菜谱中,有一页右上方标有“渔夫码头”字样,下配“码头鸡杂”、“码头笨鸡”、“码头牛肚”字样和菜品图片。该餐馆餐桌面板下放有以“渔夫码头”为标题的宣传材料。该餐馆的筷子包装纸袋、贵宾卡、火柴盒上均印有“渔夫烤鱼”。

饭统网曾以“香到掉渣的渔夫码头菜”为标题介绍李某某经营的餐馆,该文章介绍了李某某经营餐馆的地址,并重点介绍了“渔夫码头”菜系列。2008年5月4日,京华时报消费美食版曾刊登文章“食色生香”,该文章中介绍了李某某经营的渔夫码头菜系列中的“码头鸡杂”,并介绍了李某某经营的餐馆地址。2009年6月28日,北京晨报曾以“‘渔夫码头’失窃神秘兮兮”为标题报道了李某某经营餐馆内发生的事件,并同时刊登李某某经营的餐馆门面照片。2009年9月18日,法制晚报刊登标题为“簋街飘红旗,红笼红映红”的文章,文章中报道了“在北新桥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孙学军的协助下,‘独门冲’,‘渔夫码头’,‘蜀国烤鱼’等餐馆前,数面红旗登场亮相”,文章中所提及的三个餐馆位置毗邻,故“渔夫码头”即指向李某某经营的餐馆。

另查,李XX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2026元、(略)费5000元、餐馆消费86元、调查取证交通费和伙食费454元。

诉讼中,李某某称其进行了整改,在餐馆中不再使用“渔夫码头”字样,李XX表示放弃要求李某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李XX受让取得了第x号文字商标“渔夫码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在经营中使用“渔夫码头”字样是否侵犯李XX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李某某是否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本案李某某经营餐馆的行为在李X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文字与李XX的注册商标一致,使用方式包括在餐馆门面牌匾上、餐桌面板、菜谱中单独突出使用了“渔夫码头”字样,上述使用方式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作用,因此,李某某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且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渔夫码头”和李某某经营的餐馆已经从公众角度形成二者的密切联系。因此,对于李某某辩称自身经营的餐馆名称只是“渔夫烤鱼”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XX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李某某承担责任的方式,李XX未举证证明李某某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李XX要求李某某在《北京晨报》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李XX放弃了要求李某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不持异议。商标法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作为前提。本案李XX无证据证明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实际投入使用,李某某的使用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将酌情考虑此情况。依据李XX主张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李某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对于李XX要求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略)费属于合理支出,将根据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X经济损失五千元及合理支出五千五百六十六元;二、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并由李XX承担诉讼费用。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为:李XX的涉案商标已满三年,但一直没有实际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纯粹的个人是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故有理由怀疑李XX自他人处受让涉案商标的合法性。李某某的开业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且李某某使用“渔夫码头”文字是在介绍菜品,系正常使用,没有侵犯李XX的商标权的故意及事实,更没有冒用李XX涉案商标的必要。

李XX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相同。

涉案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证明、公证书、菜谱、饭统网上的信息、京华时报等报纸的文章、房产证、餐费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略)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第x号“渔夫码头”注册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故李某某以涉案商标已满三年但李XX一直没有实际使用及涉案注册商标可能系个人注册、转让为由,对李XX就涉案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李XX就涉案第x号“渔夫码头”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经营餐馆的行为在李X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渔夫码头”文字与李XX的注册商标一致,使用的方式包括在餐馆门面牌匾上、餐桌面板、菜谱中单独突出使用了“渔夫码头”字样,上述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意义的使用。因此,对于李某某提出的其使用“渔夫码头”文字是在介绍菜品,系正常使用,没有侵犯李XX的商标权的故意及事实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关于李某某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对李XX就涉案第x号“渔夫码头”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的侵犯的认定,以及李某某应承担赔偿李XX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判决结果均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413元,由李XX负担2413元(已交纳),由李某某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4.15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