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人宋某某,别名龙龙,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老地委宿舍X栋X单元X号,现住(略)。2009年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苍南县公安分局抓获,同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尹某,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蚌埠铁路段职工,住(略)。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某乙,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尹某、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本市X路英贤网吧内,为逼迫网吧老板陈某某出面,砸毁网吧内的电脑、硬盘、可口可乐展示柜等价值x元物品。后宋某某又伙同兵兵(大名不详)用跳刀将陈某某捅成重伤。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佐证,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称:2008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其接到英贤网吧老板刘某丙电话,将有人砸网吧,让我去看看。其赶到现场时,看见宋某某。刚讲几句话,宋某用刀把我捅成重伤,造成10级伤残。现医疗费已由网吧老板支付。故要求被告人宋某某赔偿原告人的误工费x.75元、护理费2311.36元、伙食、营养费56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920元、查档费2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人民币x.5元。

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某在寻衅滋事中将人砍成重伤,依法应从一重罪处罚。因故意伤害罪比寻衅滋事罪量刑重,故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宋某某刑事责任,而不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是由于酒后失控行为造成。其案发后投案自首,赔偿了网吧老板的全部损失,得到业主谅解,要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夜,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等人在一起吃饭时,因谈到对被害人陈某某不满。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酒后到英贤网吧寻找陈某某。因陈某在,为了能找到陈某某,先把网吧内上网人员赶走,再砸毁网吧的电脑、硬盘、可口可乐展示柜等物品。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又电话邀集兵兵(大名不详)到网吧。待被害人陈某某赶到网吧时,被告人宋某某先与其发生口角,尔后被告人宋某某与赶到网吧兵兵一起用挑刀将陈某某捅伤。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经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伤者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英贤网吧刘某丙的全部损失,取得刘某丙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陈某某被捅伤后,住院治疗16天,医院建休4个月,花去鉴定费920元、查档费20元。2009年7月20日,经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胃穿孔的伤残等级10级,左桡神经损失伤残等级10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供述:均证明2008年11月14日夜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等六、七个人在一起喝酒时谈到陈某某,因对陈某某不满,便想治他。凌晨2时许,到英贤网吧找陈某某。因陈某在,为了能找到陈某某,先把网吧内上网人员赶走。再砸毁网吧东西,逼网管张探打电话让陈某某和网吧老板过来。陈某某到网吧,与宋某某发生口角。宋某某用刀把陈某某捅伤。宋某某朋友兵兵也帮助打陈某某。

2、被害人陈某某陈某:陈某英贤网吧老板刘某丙打电话告知我网吧被人砸,让我去看看。我到网吧看见网吧被砸,这时,宋某某喊我。我俩讲几句话,宋某用刀把我捅伤。闫兵往我屁股捅一刀。

3、被害人刘某丙陈某:陈某2008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其接到网吧收款员张探的电话,得知一名叫龙龙的人把店砸了,便打电话让陈某某先到网吧看看。等我赶到网吧时,看见陈某某被捅伤,店里被砸的乱七八糟。我让出租司机把陈某某送往医院治疗。

4、张探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网吧来三个男的,先把上网人员赶走,又砸网吧东西,其中一名男子自称叫龙龙,并让我打电话告诉网吧老板。过一会,陈某某赶到网吧,与龙龙讲几句话,就动手打陈某某。陈某某跑出去,我没敢出去。后听讲,有人动刀子。

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接到刘某丙电话,得知网吧被砸。我俩一起到英贤网吧。刚进网吧,宋某某就喊陈某某。二人讲几句话,宋某某就用刀捅陈某某几刀,我上前把宋某某拉开。有过来一名男子往陈某某左腿和屁股捅一刀。

6、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其和宋某某、张某甲一起吃过饭,到英贤网吧找陈某某,因陈某在网吧,宋某某、张某甲就砸网吧东西、赶走网吧上网人员。陈某某到网吧后,与宋某某讲几句话,宋某某就用刀捅陈某某几刀。

7、证人杨某戊、谢某某证言:均证明其和宋某某、张某甲等人吃过饭时,谈到看不惯陈某某,便一起到英贤网吧。因陈某在网吧,宋某某、张某甲就砸网吧东西,被刘某丁拉走。陈某某到网吧后,与宋某某讲几句话,宋某某就用刀捅伤陈某某。

8、证人杨某己证言:证明其路过英贤网吧,看见宋某某在打陈某某,陈某某身上有血。

9、鉴定结论:证明网吧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伤者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陈某某胃穿孔的伤残等级10级,左桡神经损失伤残等级10级。

10、赔偿协议书:证明张某甲已赔偿英贤网吧刘某丙的全部损失,取得刘某丙的谅解。

11、归案说明:证明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张某甲投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任意损坏公司财物,破环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从一重罪处罚的辩护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宋某某的实施两种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触犯两种罪名。并不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属于从一重罪处罚。故辩护人提出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又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宋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误工费x.75元、护理费1155.68元、伙食、营养费560元、交通费48元、鉴定费920元、查档费20元、残疾赔偿金x.88元,合计人民币x.31元。对被告人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x.3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辉

审判员邵卫东

代理审判员王某晶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