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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男,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尹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追加)尹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5年7月31日,原告丈夫尹某富从广东惠州乘坐客车前往广州,途经广惠高速公路西行x+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尹某富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现场堪查认定,驾驶员蓝玉军、张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尹某富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处理该案,原告于2005年8月23日全权委托其妹夫被告尹某甲代为处理,在当地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于2005年9月12日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张红和蓝玉军共同赔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x元,其中包括死亡补偿费x.40元。事后,原告与亲人处理尹某富的丧事,将余留的13万元由被告代为保管,可是到今年年初,原告到被告尹某甲那去拿钱用,被告即说那钱没有原告的份,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尹某甲给付原告因原告丈夫尹某富死亡所得的死亡补偿费中的所占份额x.35元,及利息6000元,合计x.35元。

被告尹某甲辩称,被告保管原告所诉的那些钱财,并不知道原告应占多少,且现已把钱已移交给第三人尹某丙了,被告尽心为原告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其后又为原告照顾子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钱款,几年来原告也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特请法院驳回。

第三人尹某丙述称,因为该案的产生,尹某丙无心在广东打工,特地回来,现原告要求给付赔偿款,可协商处理。

第三人尹某丁未提出其他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尹某富系夫妻关系,被告尹某甲系尹某富妹男,尹某丁为尹某富母亲,尹某丙为尹某富之子,2005年7月31日,原告丈夫尹某富从广东惠州乘坐客车前往广州,途经广惠高速公路西行x+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尹某富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现场堪查认定,驾驶员蓝玉军、张红事故同等责任,尹某富不负事故责任。为处理该案,原告委托被告前往广东全权处理,在当地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由肇事方蓝玉军和张红共同赔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x元,其中包括死亡补偿费x.40元,被告把钱带回家后,处理尹某富丧葬事宜花费一些,余下13万元存银行代为保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众亲属的见证下于2009年7月22日将x元代管的资金转交给了尹某丙。原告在2009年初曾通过他人试图到被告处拿些钱用,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第三人尹某丙给付原告李某某x元,限2009年9月26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志生

审判员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平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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