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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07.19.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07-19  当事人:   法官:蔡清遊、朱光仁、黃玉清   文号:96年度聲字第1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甲○○

訴訟代理人簡旭成律師

相對人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

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馬祖分會覆

議審查表、接案通知書等為釋明。此外,本件尚未見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情狀,其聲請應合於首揭規定。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朱光仁

法官黃玉清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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