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某某等20名原告与房某某房某产权登记管理纠纷及行政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石泉县城某中学退休教师,住(略)。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退休教师,住(略)。原告贺兆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文教局干部,住石泉县城某中学家属楼。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退休教师,住(略)。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退休教师,住(略)。原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工人,住(略)。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胡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文教局干部,住城某中学家属楼。原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胡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池河中学教师,住(略)。原告李某壬,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退休教师,住(略)。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退休教师,住(略)。原告李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教师,住(略)。原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城某中学工人,住(略)。委托代理人朱凤成,陕西省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泉县房某产开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亮,局长。特别授权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泉县城某中学。法定代表人罗某东,副校长(主持工作)。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某玲,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沈某某等20名原告诉被告石泉县房某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房某某)房某产权登记管理纠纷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0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7月1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沈某某、黄某乙、贺兆全、刘某丙和委托代理人朱凤成,被告房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汉军,第三人石泉县城某中学(以下简称城某中学)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某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0年7月31日,被告房某某作出石房某(2000)X号石泉县房某产开发管理局纠改通知(以下简称纠改通知),依据石泉县人民政府(2000)第X号常务会议纪要以城某中学于1999年7月按成本价将校园内临街综合楼中的20套住宅出售给职工,属违反规定出售校园内住宅的错误行为,须立即纠正为由,通知城某中学务必在2000年8月20日前将职工领取的20本房某证全部收缴退回房某某,所收费用房某某如数返还。产权证收回后,住宅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和处分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沈某某等20名原告在起诉状中称,1997年城某中学为解决教师住房某难,决定教师个人集资、产权私有,新建一幢教师住宅楼,选址在城某中学大门外,学校集资建房某施方案经县政府、县计划局、被告房某某、城某某等相关机关行政许可,给予准建批复。住宅楼一层门面房8间,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作学校勤工俭学用房。二至六层75万元投资由集资的个人承担,产权归集资的个人所有。明确了产权后,20名原告预交集资款,97年9月动工,98年底完工入住,99年7月8日被告为20名原告集资房某核办理了登记,颁发了房某所有权证书。产权证发后一年多的2000年7月31日被告向城某中学发出了纠改通知。但学校将纠改通知从未在城某中学公示,也从未在一定场合告知20名集资建房某。直至近年来,有的教师要求转让集资房某到被告和城某中学阻止。其理由是被告方出台了纠改通知,后20名原告向被告多次申诉,要求被告撤销自己的违法决定遭到被告谢绝。我们认为原告领取的房某所有权证是盖有县政府红色大印的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被告作为县政府所辖的二级局,能否有权纠正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呢被告只能向县政府建议,由县政府纠正自己不妥的行政行为。当原告领到房某所有权证后,依照国家建设部X号令第五条规定:房某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某所有权并对房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被告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纠改通知超越职权,滥用权力、剥夺了原告的上述权利。纠改通知又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七十条规定,被告作出的纠改通知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被告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与宪法及相关法律相悖,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石房某(2000)X号纠改通知,确认20名原告持有的房某所有权证书合法有效。如果前项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那么请求撤销被告石房某字(1997)X号准建批复,由此给20名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行政赔偿。被告房某某于200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房某某是县政府领导下的主管全县房某产开发管理机关。下级机关对上级政府决定必须贯彻执行。既然县政府在2000年5月26日的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决定,要求房某某立即收回原告方的房某证,我局就必须坚决照办。我局作出的纠改通知完全是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所做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我局仅是一个具体的执行者。县政府的2000年第X号常务会议纪要是有法律依据作出的决定,是符合《宪法》第107条规定的。从原告方向法庭提供的X号和X号证据二中完全可以清楚的看见,原告方早在2000年11月15日就已经从第三人手中得到并知晓我局给第三人下发的纠改通知及其内容,并且向我局提出申请复议书。因我局是给第三人下发的纠改通知,并未给原告方发文,故未受理复议申请。随后,原告方就再未申请或申诉,谁知在相隔四年之久的现在,原告方才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方已经丧失了行政诉讼权,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我局下发纠改通知无论从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某体上的损失。原告方至今对房某占有、使用、受益。原告方所要求的行政赔偿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方与第三人城某中学所签订的购房某议的第十一条对购房某应怎样办理继承、转让已做了特别约定,至于后来县政府发现城某中学与原告方在出售房某时,违反了有关法律和政策并责令收回房某证是完全正确的,不存在违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城某中学陈述,我校在1996年为了解决学校经费和教职工住房某题,教师楼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都经过了有关机关的审批,手续齐全,修建合法,房某某颁发了房某证。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房某某收回房某证,发给房某界定卡,注明只有使用权,无继承权和转让权,我校应该执行。原告方诉请赔偿问题,无具体的损害事实。房某由原告方占有、使用,故不存在侵权损害,原告方也未提供相应损害的证据。故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我校认为,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一定要维护。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应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县房某某于2000年7月30日下发的石房某(2000)X号纠改通知,原告方于2000年11月15日向房某某,县政府等机关递交了申请复议书。复议书的内容是:“2000年10月25日,我们到石泉县房某某领到一份石房某2000第X号文件,责成石泉城某中学将我们20户的合法房某证收回。我们认为这一行政行为侵犯了我们20户的财产所有权,违犯了《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现在我们正式提出异议,拒不执行,请求以法律为准绳,依事实为依据进行复议。呈石泉县房某管理局。(以下是20户申请人的姓名)。2000年11月15日。报:县委、县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文教局,县委书记,县长”。从原告方递交复议书这一行为和所书写的复议书内容看,原告方于2000年10月25日不仅明确知道房某某下发了纠改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清楚地知晓房某某作出的纠改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方递交复议书后,房某某在复议期内未作复议决定,原告方依法应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房某某在作出纠改通知中,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原告方起诉期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原告方从递交复议书也就是知道纠改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2000年10月25日,至这次起诉的2005年7月8日止已历时4年零8个多月,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房某某关于原告方已经丧失行政诉讼权利的辩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成立,本院依法应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一款、第四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某某等20名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合计7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应武审判员张雅莉审判员徐启文二00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李某平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官寄语在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建议重点钻研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系统理解法律精神。才能准确地运用法律,做到有的放矢。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可懈怠,否则就丧失诉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