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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46岁。

被告王某,男,45岁。

案由: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王某某,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

另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有二层小楼一座、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大阳两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电磁炉一个、液化气灶具一套、37头猪。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同意。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双方共同财产两层小楼,一楼归原告所有,洗衣机、电冰箱、彩电、电磁炉、电动车各一台归原告所有。房屋二楼、大阳摩托车一辆、液化气灶具一套、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及37头猪归被告所有。

四、马某、王某某在本村的承包地各半亩由原告耕种。

五、其他无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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