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46岁。
被告王某,男,45岁。
案由: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王某某,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
另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有二层小楼一座、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大阳两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电磁炉一个、液化气灶具一套、37头猪。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同意。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双方共同财产两层小楼,一楼归原告所有,洗衣机、电冰箱、彩电、电磁炉、电动车各一台归原告所有。房屋二楼、大阳摩托车一辆、液化气灶具一套、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及37头猪归被告所有。
四、马某、王某某在本村的承包地各半亩由原告耕种。
五、其他无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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