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缺席)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负责人郑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乙,被告大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10月22日,在渣元乡X路段由杨某珂驾驶的豫x号货车将我撞倒在地。该车的车主是杨某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已投保。住院59天,经郏县交警队事故认定:杨某珂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我的伤情鉴定为九级。经多次协商,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请法院依法处理。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870元、拍片费45元、护理费3440元、鉴定费350元、误工补助8840元、住院伙食补助1770元、营养费149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上述共计x元。

被告杨某某缺席无答辩。

被告大地财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公司同意按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和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2、本案为人身侵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13时52分,杨某珂驾驶着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X乡X路段时与由西向东上路的王某某驾驶的豫x号客车相撞,致王某某及乘车人李振刚、韩让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杨某珂负该事故主要责任;2、王某某该事故次要责任;3、李振刚、韩让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郏县中医院抢救,2008年12月11日出院。出院证嘱语:“适当休息,继续接筋续骨治疗三月,适时取出钢针。”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原告的伤情资料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书所依据的病历载明:“(原告)右锁骨陈旧骨折”。庭审中,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和缴纳鉴定费。

2009年8月7日,原告以杨某某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870元、拍片费45元、护理费3440元、鉴定费350元、误工补助8840元、住院伙食补助1770元、营养费149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上述共计x元。诉讼中,变更被告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另查明:1、被告杨某某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给豫x号汽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限2008年3月19日至2009年3月18日。2、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30元。

依据上述事实,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实际医疗费x.7元,诉讼请求870元)为870元;2、误工费8840元;3、护理费34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30元乘以51天)为1530元;5、营养费(每天10元乘以51天)为510元;6、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计算20年乘以20%)为x元;7、鉴定费350元;8、拍片费45元。以上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郏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杨某珂驾驶的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郏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杨某珂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该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因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均未申请复议,对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因杨某珂系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被告杨某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被告杨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对该事故在其承保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x元。事故的发生给原告王某某还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000元较为适宜。以上损失共计x元。原告的病历中有“右锁骨陈旧骨折”,庭审中被告虽提出重新鉴定,但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和缴纳鉴定费,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7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自平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刘素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