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又名谭某英),女,生于1972年7月3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杰,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3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再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陶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5年7月在坡口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罗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罗某。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吵打,加之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沉迷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罗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冬月经谭某华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7月6日双方在破口乡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罗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罗某。原、被告从2005年至2008年一同在贵阳务工。期间,罗某在石柱县一职中读书,罗某随被告父母生活。2008年冬月,原告从贵阳返家后在其娘家生活。2009年1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并生育二子,其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所需外出务工,相处和睦。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再平

二ΟΟ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阎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