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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曾用名李X,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董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董XX。2008年2月份,因被告在江西打工期间与一江西女孩邓飞飞同居导致我们双方生气,而后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我共同生活。2009年2月被告从江西回来后主动提出要求与我离婚,并给我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其与江西女孩搞婚外恋的情况,但因子女抚养费问题没有协商成,被告便一走了之,长期对我们母女不管不问。2009年6月份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女儿,抚养费暂由我负担。

被告董某某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0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董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董XX。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董某某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她人发生婚外恋情,从而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随之双方于2008年2月份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2009年2月被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后曾提出与原告离婚,并给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其与江西女孩的婚外恋情况,后因子女抚养费问题没有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就再度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6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女儿。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证明、裁定书、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长期外出,对原告及女儿不尽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被告在外出期间又与她人发生婚外恋情,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2009年6月份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劝说撤诉后,被告仍不知悔改,双方夫妻感情仍未能予以修复,现原告再次起诉,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分居后,两个女儿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且被告现外出下落不明,故两个女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董X、董XX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国卿

审判员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王少磊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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