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州华苏塑料有限公司与信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苏中民三初字第0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苏州华苏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苏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康,江苏苏州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略),以下简称信力实业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官塘官塘道334-X号远东工厂大厦X楼B座。

原告苏州华苏公司与信力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劼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柏宏忠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管祖彦参加评议,于2003年5月22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以及开庭传票。合议庭于200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扣除审限四个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华苏公司诉称:被告自2000年8月31日至2001年3月14日,分18次向原告购买(略)(薄膜),累计重量(略).10公斤,价款为(略).32美元,之后被告仅仅于2001年10月17日、2001年12月31日、2002年4月12日分别支付了7000美元、2000美元及1500美元。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略).30美元,折合人民币(略).78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18次交易的购货合同、提单、商业发票、装船通知、装箱单,总金额为(略).32美元,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以及买卖货物的方式、数量、单价、价款;

2、2002年3月26日、2002年4月26日的律师函各1份以及相应的邮寄费用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货款;

3、中国银行特种转帐贷方传票3张,用以证明被告于2001年10月17日、2001年12月31日、2002年4月12日分别支付了7000美元、2000美元及1500美元;

被告信力实业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但其向本院提供了书面意见一份,对其结欠华苏公司货款(略).30美元表示没有异议,但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原告主张的货款有无出入。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00年8月31日至2001年3月14日,分18次向原告购买(略)(薄膜),累计重量(略).10公斤,货款总额为(略).32美元,交货地点均为CIF.H.K。之后,被告于2001年10月11日、2001年12月28日、2002年4月12日通过转帐方式,分别支付给原告7000美元、2000美元及1500美元,合计(略)美元,尚欠(略).30美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苏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信力实业公司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其依据的是我国法律,且与本案讼争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也是我国法律,故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苏州华苏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信力实业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是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对结欠的货款数额没有争议,故对原告苏州华苏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华苏塑料有限公司货款(略).30美元。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信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双方当事人自行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苏州华苏塑料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信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略))。

审判长朱劼纯

代理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管祖彦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章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