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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与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关某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郑汴路北。

负责人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男,(略)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略)职员,住(略)。

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被告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思达数码大厦X层B座。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被告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与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关某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在原告处借款x元,用途购材料,期限一年,月利率为9.9‰,被告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关某某、被告高某,自愿为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有本金x元、截止到2008年10月31日利息及罚息x.00元未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x元;2、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及罚息共计x.00元和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及罚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关某某、高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4日,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申请,申请贷款30万元。2006年9月24日,被告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表示愿为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贷款30万元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9月27日,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3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9.9‰。同日,原告与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用途购材料,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9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9‰,逾期贷款罚息率为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40℅。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关某某、高某也于2006年9月27日和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愿意为此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贷款到期后,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金,利息还至2007年6月30日。

另查明,2006年12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x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9‰、逾期贷款罚息率为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40℅,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利息及罚息x元和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关某某、高某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利息及罚息x元和实际归还日前的利息及罚息(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的利率标准支付)。

二、被告河南省三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天涯商贸有限公司、关某某、高某对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76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州市海潮广告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审判员徐苗苗

代理审判员张娜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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