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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孔某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滑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单位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罪。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魏亮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敏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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