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乡大河村阵子组、花某某、陈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虎)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乡X村阵子组。

负责人:陈某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上诉人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乡X村阵子组(以下简称大河村X组)、花某某、陈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7月29日对上诉人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君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大河村X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将麻弯丘(小地名)的田地发包给陈某英家。将河边大沙丘土地(小地名)发包给朱某贵家,其家庭成员包括朱某某、朱某兰。此后,为方便生产,陈某英用麻弯丘的田地与朱某兰互换朱某贵(朱某兰系朱某贵之女,朱某贵已去世)家在大沙丘的田土。1984年,朱某某的姐姐朱某兰出嫁用麻弯丘的田地与三河乡X村柏台组的许世奎(又名许某荣)调换,许世奎又用麻弯丘的田地与拱桥村X组的马培香调换,马培香又用调换来的麻弯丘的田地与马世林的田地调换,马世林、马发明又与刘光香(花某某之妻)的田地调换,由刘光香家耕种麻弯丘的田地。发包方仍将麻弯丘的田地填在朱某某家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上。2006年1月,三河乡明德小学校与三河乡X村签订征地协议约定,刘光香耕种的麻弯丘田地属被征地范畴,应获补偿款x.48元(其中青苗补偿费367.68元、第一次土地补偿费为7660.00元、第二次补偿费为2451.20元)。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花某某为补偿费发生纠纷。2009年2月,经三河乡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麻弯丘土地由朱某兰(朱某某之姐)所有;二、根据调换情况,朱某兰在领款前必须把与花某某所调换的土地退还给花某某,在未追回土地前不能领麻弯丘征地款。朱某兰不同意此调解意见。

原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称,1984年5月,为了方便耕种,原大河乡X村阵子组村民陈某英用麻弯丘(小地名)的田地与同组村民朱某贵(系朱某某之父)河边大沙丘(小地名)田地互换,陈某英家一直耕种河边大沙丘至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也一直耕种麻湾丘至今。朱某兰、许建云、刘光香出嫁后为了方便耕种,1992年期间,三方经过协商,朱某兰耕种大河村X组许建云的田土,许建云耕种拱桥村X组刘光香的田土,刘光香(系花某某之妻)耕种大河村X组朱某兰麻弯丘的田土。2006年三河乡明德小学校将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的麻弯丘的田征收,花某某与朱某某农村承包户为此发生纠纷,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9年2月17日,经三河乡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该款一直被陈某某领取,没有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陈某某将征地补偿款7660元支付给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被告花某某辩称,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述不实,田地是经过六个人调换的,只要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把花某某原承包的田地还回来也行,花某某不得土地就得钱。

被告大河村X组辩称,钱在大河村X组保管,当时是花某某种的庄稼。大河村X组决定暂时不付这个钱,村委会开会调解过,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在家,总的大概8000元左右,分户存的款,大河村X组多次通知当事人凭法院裁决书就领款。

第三人陈某某述称,与大河村X组答辩意见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之规定,朱某某之父朱某贵用大沙丘的承包田地与马世英承包的麻弯丘的田地互换,双方产生纠纷后,经村组调解将麻弯丘的田地依法承包给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并填入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合同书中。朱某某之姐朱某兰用麻弯丘的田地与他人调换多年,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并未提出异议,且麻弯丘的田地中途经他人多次调换,最后才换到花某某家庭耕种,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当初也并未提出异议。2006年1月麻弯丘的土地被征收,双方才产生争议。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花某某未直接调换田地,花某某在与他人调换土地中调出的土地现难以收回,而调换到的麻弯丘田地被征收,若花某某无法收回调换出去的土地又得不到麻弯丘田地的征地补偿费用,花某某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承包了麻弯丘的田土,但与他人调换多年,且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仍然耕种有与他人调换的田地。若支持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其就得了两份土地而造成花某某丧失土地,故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包经营户负担。

上诉人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大河村X组将麻湾丘的土地发包给陈某英家,将河边大沙丘的土地发包给朱某某家,经过双方互换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大河村X组将麻湾丘的土地发包给朱某某家,将河边大沙丘的土地发包给陈某英家,并填入双方的承包合同书中,因此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对麻湾丘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花某某之妻刘光香与其他村民之间互换土地,致使麻湾丘的土地由花某某家耕种,并且没有约定互换土地的期限,对此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知道,导致刘光香互换的土地无法收回,不是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原因造成的,并且花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互换出去的土地无法收回,原判仅凭假设就认定可能导致花某某丧失土地是错误的。二、原判驳回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一审中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征地花某册等证据证明争议的土地补偿费应归上诉人所有,并且在村民委调解时花某某也同意该补偿费归上诉人所有,原判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是错误的。而且花某某家与他人互换土地没有经发包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其互换土地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不会造成花某某家失去土地,因为上诉人愿意将现在耕种的土地让出来,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大河村X组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花某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陈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是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互换农村集体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双方争议的征地承包费的归属问题,取决于双方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问题。虽然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直接进行互换土地而是通过多方互换土地行为取得现在耕种的土地,但双方均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争议的土地即河边大沙丘与麻湾丘的土地同属于大河村X组的集体土地,并且双方对互换后的土地一直耕种十几年均无争议,尽管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将麻湾丘的土地填入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之规定,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无需发包方的同意和过户登记,即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效力,故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合法有效,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对麻湾丘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归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有。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失效,故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登明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梁林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