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2月1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某,男,系被告人陈某某的姐夫。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四新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芳辉担任记录。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着草刮和气体打火机到本村“水头上”的荒田上,欲将前几天刮下的杂草烧掉用来种香芋。到田里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打火机直接点燃堆在田中的杂草,任其燃烧。约几分钟后,突然风将火苗吹至荒田上方的半冲山岭上引起了大火,被告人陈某某见势不妙,便赶紧用草刮铲了一根杉树枝奋力扑打,并呼叫村民打火,由于风大火猛,火无法扑灭,从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烧毁灌木林地面积748.5亩(49.9公顷)。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请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对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谭××、刘××的证人证言;3、宜章县公安局对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鉴定结论和现场照片;4、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5、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灌木林地面积748.5亩(49.9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失火所烧是灌木林,在失火后能够积极扑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2月14日至2009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四新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芳辉
(2009)宜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附录
一、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审法官周四新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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