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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唐某立下一张借据借款,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唐某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借期4个月,到期归还”。同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唐某出具一份担保书,担保书内容为“本人为李某某借唐某叁拾万元整人民币现金担保,如肆个月到期李某某不还,则由本人连本带息全额还款”。后经催讨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x元,支付利息x元;2、判令被告袁某某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自愿在2009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唐某借款x元,其余部分原告唐某自愿放弃;

二、原告唐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袁某某担保责任的民事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2985元(已减半),被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邓勤学

审判员曾国萧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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