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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青年旅行社与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青年旅行社。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楼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X层1901-1918。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X号。

负责人郭某某,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俊红,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略)。

上诉人昆明青年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旅)、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昆明青年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范某某,被上诉人河南中旅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河南省中国旅行社安阳分社的委托代理人段俊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昆明青年旅行社向法庭出示一份由徐艳华签字并加盖“河南省中国旅行社安阳分社综合部确认章”的学习人员名单以及2006年9月14日徐艳华向昆明青年旅行社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称徐艳华是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支付欠昆明青年旅行社团费x元,河南中旅和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辩称学习人员名单上加盖的“河南省中国旅行社安阳分社综合部确认章”并非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印章,徐艳华不是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欠条和还款计划均未加盖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印章,以昆明青年旅行社与河南中旅、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之间没有此笔债务为由,拒绝还款。在原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针对正在监狱服刑的徐艳华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徐艳华在调查笔录中称欠昆明青年旅行社团费一事属实,但是其个人行为,与河南中旅、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无关,在庭审中昆明青年旅行社表示对此调查笔录不持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昆明青年旅行社出示由徐艳华签字并加盖“河南省中国旅行社安阳分社综合部确认章”的学习人员名单以及2006年9月14日徐艳华向昆明青年旅行社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欲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河南中旅、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及徐艳华均称与昆明青年旅行社之间的该笔债务是基于徐艳华的个人行为,昆明青年旅行社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徐艳华是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其要求河南中旅、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偿还该笔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昆明青年旅行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昆明青年旅行社负担。

宣判后,昆明青年旅行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歪曲事实,且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也并未确定真假,徐艳华工作地点、使用的电话传真均属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足以证明徐艳华是职务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河南中旅及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答辩称:徐艳华与昆明青年旅行社发生的业务均系徐艳华的个人行为,徐艳华也不是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徐艳华出具的欠条没有加盖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印章,故认为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昆明青年旅行社上诉称徐艳华是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在徐艳华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应由河南中旅及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该二被上诉人就该笔业务存在合同关系,其提交的录音资料中虽然有涉及徐艳华曾在旅游集团工作字样,但同样有徐艳华曾向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借钱办其他路线字样,按照常理,如果徐艳华是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员工,则不应存在向公司借钱字样,结合徐艳华在调查笔录中认可该笔债务是个人债务的证言,昆明青年旅行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艳华是河南中旅及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对其要求法院判令河南中旅及河南中旅安阳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上诉人昆明青年旅行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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