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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郑州市××××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被郑州市××××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聘任为生鲜采购部经理,后贾某某为了自己给××××超市供货,伪造“汝南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印章,以姜××的名义,出具“河南省汝南县X村民姜中州种植的蔬菜水果属自产自销,予以免税。”的证明。经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鉴定:落款河南省汝南县国家税务局的《证明》,上盖有“汝南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公章印文与样本上的“汝南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公章印模不是同一枚公章的印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超市报案材料,汝南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贾某某伪造的“汝南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的免税证明,劳动合同书,员工人事变动表,抓获经过,证人戴××、吕×、姜××、栾××、贺××、孙××、闫××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公(国)鉴(文检)字[2009]X号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志强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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