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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丙、吴某丁、曾某某、李某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李某丙之妻。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李某丙之女婿。

被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李某丙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丙、吴某丁、曾某某、李某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任审判长、审判员曾某萧、邓勤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正月,被告李某丙找到原告吴某甲等人,要求吴某甲等人为其建房,双方口头约定,以包工不包料、自带基本建房工具的形式由吴某甲等人承建被告李某丙家位于宜章县X乡X村X组的房屋,于2009年2月22日,当第二层水泥楼面浇筑完工后,吴某甲在房屋二楼测量建筑面积时,不慎从二楼跌至一楼,致使身体多处受伤,被送至郴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x元,吴某甲所受损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原告吴某甲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拆除固定装置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x.6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某某、李某戊的诉讼。

二、被告李某丙、吴某丁自愿赔偿原告吴某甲经济损失x.5元,此款已付x.5元,尚欠x元未付。上述未付款于2009年9月4日前付清。

三、原告吴某甲自愿放弃对被告李某丙、吴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56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60元,合计5827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2927元,被告李某丙、吴某丁负担29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曾某萧

审判员邓勤学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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