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浏阳市大渡河军工硝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辉,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被告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浏阳市X乡X村。
投资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浏阳市大渡河军工硝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大渡河军工硝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浏阳市大渡河军工硝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军工硝,尚欠货款x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张某某均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多次进行军工硝业务往来,至2007年9月2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并由被告张某某出具欠条:“今欠到枨冲大渡河军工硝有限公司硝款x.00元。大写:壹万肆仟贰佰伍拾贰元整此日以前双方所有收、付凭证全作废。此条为欠款依据。具欠:兴源烟花厂经办:张某某2007.9.28”。经查,被告张某某系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的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因被告未付款,原告遂于2008年12月22日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欠原告货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应如数偿付。被告张某某作为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亦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浏阳市大渡河军工硝制造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国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寻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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