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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某、郝某某、皇甫爱民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2010年9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皇甫爱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2010年9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20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郝某某、皇甫爱民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王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郝某某、皇甫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许某某、靳双(以上二人已判刑)、宋运动(另案处理)等人在影视城后山、中站后山上等地方以推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许某某安排小蛋(另案处理)在场上抽钱,安排韩军、杨二(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管理放哨人员和接送赌客车辆,程龙和晋利利(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赌场共经营15天左右,共获利约45万元。

2、200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郝某某伙同靳双、杨跃进、丹波、闪国亮(以上四人已判刑)在博爱县X镇后山上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买小七和靳双合占一股,郝某某、杨跃进、丹波、闪国亮各占一股,买斌斌在场上抽钱,许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孔志强(另案处理)负责给许某某背钱。赌场经营约七天,共获利约21万余元。

3、2009年6、7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伙同刘某平、高顺某、文明海(以上三人已判刑)、王磊、成四新、马法江(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武陟县黄某滩林场、化工厂、养羊场等地以推牌九的形式开始赌场,刘某平负责找开设赌场的地方,王磊负责管理放哨人员和接送赌客的车辆。赌场共经营10余天,共盈利100余万。

4、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皇甫爱民伙同买小七(已判刑)合伙在西关村家户里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场,买小七负责赌场全面工作,皇甫爱民主要负责安排工作人员及工资,买小七安排买斌斌(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抽钱,该赌场共经营十余天,每天获利1万元,经营期间共获利10余元。

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郝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皇甫爱民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以上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靳双、许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范某某、郝某某、皇甫爱民等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郝某某、皇甫爱民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皇甫爱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许某某、靳双(以上二人已判刑)、宋运动(另案处理)等人在影视城后山、中站后山上等地方以推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许某某安排小蛋(另案处理)在场上抽钱,安排韩军、杨二(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管理放哨人员和接送赌客车辆,程龙和晋利利(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赌场每天下午3时许某始至晚上7时结束,赌场每天二三十人参赌,赌场共经营15天左右,每天获利3万元,共获利约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7月份,我还在影视城后山、中站后山开过赌场。因为我经常赌博把钱输完了,就想自己开个赌场,于是找到靳双让他在赌场上帮忙,我在春林村后山上找了个地方,并且还找了3辆面包车专门负责接送赌客,每天大某有三四十人,一直开到11月份才停下来,前后开了二三十天。除了我和靳双,股东还有宋运动、小菊,我们各占一份股,抽的钱平分。我在中站找了个叫小蛋的负责抽钱,按赢钱10%抽,平均每天能抽二三万元,程龙在场上放高利贷,有二三个人放哨,都是我找的,每天50元工资。我共从场上分过2万多元。

(2)同案犯靳双供述证实:今年7月份,许某某找到我说他准备在中站后山上开赌场,让我加入进去算我半股,我就同意了,我在赌场上主要是负责支锅或应门,赌场干干停停陆续开了二三十天,我去过十来次。许某某是这个赌场的组织者,前期宋运动、小菊也占一份,这个时期赌场上人不多,也就是有二三十人。许某某安排小蛋在场上抽钱,抽钱是9点以上按10%抽,每天大某能抽三四万,我共从这个赌场上分有1万多元。场上有个叫韩军的,专门是给许某某找开赌场地方,赌场先后在中站后山、影视城后山上开过。程龙在场上放高利贷,我借过他一二万元,我俩关系不错,他没问我要利息,许某某也在场上放高利贷,闪国亮、杨跃进、丹波都借过他的钱。

(3)证人宋XX证言证实:今年8月份左右,许某某找到我说想在中站后山开个赌场,分钱时算我一份,我就同意了。前后换过三次地方,但是地点都在这个山上,许某某、靳双、小菊和我是股东,许某某总负责,靳双和我在场上支锅或应门,小菊联系修武的人来玩,每天能抽三四万,按10%抽钱,我没有落住钱,抽的钱要不都给服务人员发工资了,要不就都输了。抽钱的叫小蛋,是许某某安排的,放哨、接人的都是许某某安排的,我不知道是谁。许某某和程龙在场上放高利贷,利息是1万元500或300元,借钱时把利息扣下来。

(4)证人许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一天,我、许某某、靳双三人商量在中站后山上开赌场,我们三人在场上主要负责,靳双让程龙来场上放贷,另外还能借程龙的钱活场。赌场是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的,负责抽钱的叫小蛋,抽钱是按起9点以上赢钱10%抽,每天大某能抽三四万。赌场上有个叫韩军的,他是许某某叫来的,主要负责找场地、用具、安排车辆和放哨人员。赌场股东有我、许某某、靳双、宋运动、小菊、三军,我们各占一份,我在赌场上一共分有2万元左右。赌场上程龙、晋利利放高利贷,我借过程龙二三万元。

(5)证人晋XX证言证实:2009年8月,许某华(孬蛋)找到我说靳双在中站区后山上开了个赌场,他想让我找人到赌场上活场,就是放高利贷,我就同意了,我找到朋友盼盼、亲戚原治国到赌场上放高利贷。我先后把盼盼和原治国介绍给孬蛋认识,孬蛋说场上利息是1万元一天300元,就给我认识的人,如果收不回来算我的,因为他们带去的钱不多,在场上主要是放给钓鱼的人。这个赌场我前后去了十来次,是利用推牌九方式赌的,具体规则我不懂,我见有个抽钱的,但怎么抽的我不知道。靳双、许某某、大某等人是老板,靳双和许某某当家。

(6)证人买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靳双找到我、闪国亮、杨跃进,说他和许某某在中站后山上开了个赌场,让我们过去赌,我共往那去过五六次,赌场具体位置我不清楚,平均每天有一二十人来赌博。抽钱的是个年轻孩,我不认识,是按赢钱5%抽,我知道有靳双和许某某两个股东,由许某某出负责管理,靳双不经常来场上。

(7)证人丹X证言证实:今年7月份,老艾给我打电话说许某某、靳双在中站山上开设赌场,老艾让我去玩。一天下午,老艾带着我到市影视城山上小棚里,我看见有六七十人在这里推牌九。当时人很多,我身上带了三五千元钱,于是我就在这个赌场上钓鱼,输了两三千就下山了。这个赌场我来了两次一共输了五六千。我听老艾说场是靳双、许某某开设的,在赌场上我见他俩都在场上。有个年轻孩负责抽钱,也是按赢钱10%抽的。

(8)证人闪XX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左右,买小七叫我和他去过靳双和许某某在中站后山上开设的赌场。

(9)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买小七找到我说让我到靳双、许某某开的赌场上玩,每天能开高工资,我就同意了。和我一起去的还有闪国亮、丹波,我往那去过四五天,我每天能从场上分一二千元,我共从场上分了5000多元,钱已被我在场上输光了。有人抽钱但我不认识,是按照赢钱10%抽,不知道每天能抽多少。许某某在场上放高利贷。丹波、闪国亮都借过他钱,我借过2万元,利息是一天300元。

(10)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我和刘某玲开始往靳双、许某某在中站后山开的赌场上去,赌场也是用推牌九方式赌博。每天下午三点开始,晚上七八点结束,平均每天由二三十人在赌博。老板就是靳双、许某某,场上的事都是他俩说了算,场上龙龙、顺某等人放高利贷,我听说晋利利也在场上放高利贷。场上有人抽钱,是按赢钱10%抽钱。

(11)证人刘XX证言证实情节和张庆芳证言证实的情节相吻合。

(12)被告人范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内容和同案犯供述以及证人证实的情节相吻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2、200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郝某某伙同靳双、杨跃进、丹波、闪国亮(以上四人已判刑)在博爱县X镇后山上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买小七和靳双合占一股,郝某某、杨跃进、丹波、闪国亮各占一股,买斌斌在场上抽钱,许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孔志强(另案处理)负责给许某某背钱。该赌场每天下午5时开始至晚上7点结束,每天大某20余人参赌,赌场经营约7天,每天获利3万元,共获利约2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买小七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靳双到博爱中山酒店找我说想合伙开推牌九赌场,我领着闪国亮、杨跃进、丹波和靳双见面谈开赌场的事,当时说好我和靳双合占一股,闪国亮、丹波、杨跃进每人占一份,我负责找开赌场场地,接送赌客车辆以及服务人员。杨跃进、闪国亮负责在场上支锅或应门,并且联系人来场上赌博,靳双负责找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联系市里的人来场上赌博。说好后我让老艾在月山镇后山上找场地,又让他找了两辆用于接送赌客面包车,老艾把这些事办好后我们就开始经营赌场,每天下午四五点开始,晚上七八点结束,平均每天有二三十人来赌。大某开了七八天就停了。平均每天抽二三万元,是按赢钱数5%抽,每天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聚在一起按占有股份数分钱,我共从场上分有8000多元,在赌场上都输了。靳双和我一样也分了8000多元,闪国亮他三人每人分有1万多元。赌场开始干的第二天,有个叫小伟的人加入进来,占一份,他是丹波介绍来的,从场上也分有1万多。许某某在场上放高利贷,是靳双介绍来的,1万元利息300多,许某某让一个叫小强的帮他背钱,闪国亮、杨跃进、丹波在这个场上都用过他的高利贷。

(2)同案犯丹波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买小七在博爱县X镇后山上开个赌场,持续开了七八天,每天下午5点多开始,晚上7点多结束,每天场上都有二三十人来赌博,赌场是利用推牌九方式赌博,赌场是买小七和靳双合占一股,杨跃进、闪国亮、小伟还有我各占一股,不过场上是买小七当家的,啥事都是听他的。我、杨跃进几个人在场上负责支锅或应门,靳双负责从市里拉人来赌博,有个30多岁的女人负责抽钱,我不认识,按赢钱10%抽钱,平均每天能抽一二万,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坐在一起,把当天费用去掉后按各自占得股份分钱。我共往这个场上去过两三次,分有二三千元钱,许某某在这个场上放高利贷,给他背钱的是孔志强。

(3)同案犯闪国亮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左右,买小七在博爱中山酒店客房里给我说,他和靳双商量过了,准备在博爱月山镇后山开个赌场,买小七和靳双占一股,我、丹波、杨跃进、小伟各占一股,我就同意了。这个赌场开有七八天,每天下午5点左右开始,晚上8点左右结束,有二三十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的,抽钱的是买斌斌,按10%抽钱,是买小七安排的,每天大某能抽3万多元,放哨的大某有10人左右,每人每天50元工资,也是买小七安排的。每天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坐在一起,买小七将当天抽钱除掉赌场上当天费用后,按照我们各自所占股份给我们分钱,我共获利7000元左右,许某某、老艾在场上放贷。利息是1万元一天扣300元,我在这个赌场上借过许某某2万元、老艾1万元,我看见过杨跃进借过老艾的钱,但借多少我不清楚,许某某钱是一个叫小强的背的。

(4)同案犯杨跃进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买小七找到我说他准备在月山镇后山上开赌场,让我在场上支锅或应门,给我一份股,我就同意了。这个赌场位于博爱县X镇后山上,是买小七找的地方,持续开了七八天,每天下午5点多开始7点多结束,平均每天有二三十人来赌博,是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买小七和靳双合占一股,我、丹波、闪国亮、小伟各占一股,我们几个人就是这个赌场的老板,不过买小七是这个赌场的头,啥事都是听他的。买斌斌在场上抽钱是买小七安排的,每局是按赢钱的10%抽钱,平均每天能抽3万多元,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就坐在一起把当天的费用去掉,然后按照各自占的股份分钱,这七八天我一共从场上分有2万多。靳双负责拉市里面的人来赌博。许某某在场上放高利贷,给他背钱的是小强,我共从他那借了三四万,利息是1万一天300元。场上有放哨的人和接送赌客的人,这些都是买小七安排的。

(5)同案犯靳双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博爱县X村的买小七找到我说他准备在博爱县X镇后山上开赌场,我就同意了。后来到他的赌场上,买小七给我说让我占半分股,赌场上的股东还有杨跃进、闪国亮、丹波、小伟几个人,他们每人占一股,买小七和我是和占一股,赌场开了十来天便关门了,买小七是总负责人,丹波他们几个人在场上支锅或应门,我在场上没啥事,就是他们四人有时嫌高利贷利息太高时从我这借钱,我不收他们利息。买小七安排一个年轻人抽钱,具体怎么抽我不太清楚。平均每天能抽三四万,每天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留下来除去一些费用后按照各自占的股份分钱。我共从赌场上分了1万多,许某某在场上放高利贷,闪国亮、杨跃进、丹波都借过他的钱,利息是1万元每天300元利息。

(6)被告人郝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内容和同案犯供述证实的情节相吻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3、2009年6、7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伙同刘某平、高顺某、文明海(以上三人已判刑)、王磊、成四新、马法江(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武陟县黄某滩林场、化工厂、养羊场等地以推牌九的形式开始赌场,刘某平负责找开设赌场的地方,王磊负责管理放哨人员和接送赌客的车辆。该赌场每天二三十人参赌,赌场每天晚上8点多开始至凌晨3点左右结束,赌场共经营10余天,每天获利10万元,共盈利1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刘某平供述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病强和法江到我家找我,他俩对我说想让我和他们一起去武陟找个地方开赌场,说就开几天,我就同意了。病强和法江让我找地方,我就一人到大某桥乡刘某黄某滩上找了一间房。第二天病强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找好地方没有,我说找好地方了。下午五六点时候我、病强、法江、博爱县小伟、小建,当时约好在大某马村北头加油站见面,我带他们到我找的地方,我们就开始赌博了。我们到赌场后,我、病强、法江、小伟、小建就一起商量赌场我们几个各占一份,到最后抽钱平分,小建在场上抽钱,第二天下午五六点又到黄某滩那个地方赌博,跟第一天情况差不多。中间停了两天,在这两天成四新跟我联系说能把沁阳关利叫来和我一起再把赌场开起来,王磊和小木(穆新旺)到黄某滩找了个废厂房,我在黄某滩找了个放羊的地方,赌场开起来后在废厂房里开了三四天,在养羊地方赌了两天,赌场上放哨和接送的人和车是王磊和成四新商量的,小木在那里负责接送人和安排放哨,赌场开始后一共赌了五六天,股东变成我、王磊、法江、小伟、小建、成四新、小海,每天能抽20多万元钱。文明海也是股东,他是和成四新厮跟的。他和成四新是刚开始还是半中间参与的我记不清了,他们每人占一股,平常文明海也在场上应门。

(2)同案犯高顺某供述证实:今年大某6月份,在刘某平提议下,我和刘某平、王磊、马法江、老成、小伟还有两个偃师人合伙开设了一个赌场,这个赌场设在武陟大某马村边上一个化工厂、羊场,还有一个地点不记了,这两三个地方轮流换,我们几个股东每天都在场上。赌场分成刘某平占一份,王磊占一份、马法江占一份、老成占一份、小伟占一份、偃师两人各占一份,我也占一份,地点是刘某平安排的,因为他是大某马村的人。赌场上放哨人员和接赌客车辆都是王磊负责的,赌场上人少时有20多人,多时有40多人,因为人多少不一样,获利也不一样,最少每天抽七八万,最多每天抽二三十万,是按支锅赢后10%抽钱,每次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坐在一起,把抽的钱除去赌场费用,股东平分,一般我们每人能得1万多元,这个赌场经营有十几天,共获利有100多万元,我一共获利有20多万元。

(3)同案犯文明海供述证实:2009年七八月份,有一天成四新打电话叫我到武陟县X路未来大某店找他,我去了以后成四新说刘某平在家开了个赌场,他想到赌场占股份,占股份必须要参与赌博,想让我给他拿钱,让他到赌场上赌博,在赌场上所占股份分的钱全部还给我,因为成四新以前欠我钱,我当时听他这么说就同意了,就决定和他一起去刘某平开的赌场上占股份。成四新和我商量以后,当时赌场上有专门车辆在未来大某店接人,我和成四新就坐着车一起到了赌场,赌场所在地方我去过两个,一个是在大某镇旁边黄某滩上,一个是在大某马村附近一个养羊场。每次去赌场都是晚上。我和成四新到赌场以后,刘某平、王磊、马法江、病强、小伟、丹波、偃师老黄、现星都在赌场上,在赌场开始前,王磊提议说赌场股份刘某平占一份半,王磊占一份,马法江、病强、小伟三个人合占三份半,丹波占一份,老黄某一份半,现星占一份,我和成四新合占1份,大某都表示同意,然后赌场就开始赌博,股东开始轮流上场去支锅或应门,我没有上场赌博。赌场是以推牌九方式赌博,每天大某有二十人左右参与赌博,赌博结束后刘某平负责给大某分钱,就是按照股东们占得股份分钱。当时大某都说我和成四新一起占股份,当时我也没有说啥,其实股份是成四新的,我只是拿成四新从赌场上分的钱还我的帐,成四新在场上一共分了三万多。我和成四新一共去过五六次,后来输得太多就不去了。支锅和应门的人谁赢了就抽10%钱,抽钱人是不固定的,股东们谁有时间谁就抽钱,我和成四新没有抽过钱。赌场结束后,让其他人先走,光剩下股东们,我也在场,刘某平从箱里把钱拿出来先除去各种费用后剩下的钱按股东所占股份分钱。每天除去各种费用后有时剩二三万,有时剩三四万。赌场是刘某平找的地方,王磊找的服务人员,车辆和放哨人是刘某平和王磊安排的。

(4)证人成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我在武陟未来大某店内开了一个牌九场,开到第三天刘某平和王磊来了,刘某平对我说我的场太小了,让我加入到他在大某马村开的赌场,我当时就同意了,过了两三天,我领着文明海就到刘某平在大某马村赌场,刘某平算我一股,让我负责支锅或应门,每天赌场结束后几个股东坐在一起当场将抽的钱算清,除去工资钱、烟水钱,剩下钱几个股东按各自股份分钱,我在这个场上占有大某五天股份,后来因为王磊规定股东上场必须拿现金,我没有钱就撤股了。我知道股东有刘某平、王磊、马法江、小伟、病强、还有我,另外还有几个股东我不认识。我只是半路加入的,所以其他人的股份我不知道。赌场在大某马村边上养羊场和黄某滩林场,还有黄某滩里面的一个废弃工厂内开过,抽钱是按支锅的赢后抽5%,其九点以上抽5%。我在那几天每天大某能抽5万多元,每天我能分到2000多元,一共获利1万多元。

(5)证人王X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刘某平安排他司机穆新旺找到我,我们三人在武陟县一家宾馆,刘某平说准备在武陟县开赌场,让我到赌场帮忙,这个赌场从8月份开始,开有半个月时间,地点设在武陟县X乡南侧黄某滩地,养羊场、化工厂等地,这些地方都是刘某平手下安排找的,赌场是利用推牌九方式赌博的,场上人少时二三十人,人多时四五十人,赌场有八九个股东,赌场上人多时可以抽三四十万,人少时可以抽一二十万不等。文明海和成四新是连在一起的,他俩人在场上合伙占有股份,具体占多少我不清楚,他俩人之间是如何分股份的我不知道。成四新在场上赌博用的钱主要是文明海提供的,一般情况下有成四新在场上支锅或应门,有时成四新不在时,文明海就顶上去支锅或应门。

(6)证人丹X证言证实:今年夏天我朋友小伟带我到武陟县X镇X村一个赌场上赌过,我听小伟说是刘某平和王磊开的,他俩天天都在,赌场上啥事都听他俩的,是按赢家5%抽钱,这个赌场玩得比较大。

(7)证人许XX证言证实:我和靳双听说刘某平在武陟黄某滩开了个赌场我们就去玩,我们带了二三万,分别上场应门或支锅,很快输完了,我们就走了。我只知道刘某平是股东,他和谁开的我不知道。

(8)证人宋XX证言证实:2009年六七月时我听说刘某平在武陟开了个赌场,地点在武陟黄某滩上有个院,是推牌九赌场,支锅最少一万,一道最少100元,赌场上有二三十人在赌博,我在这个赌场上见过焦居利、刘某某等人。

(9)被告人郝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内容和同案犯供述以及证人证实的情节相吻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4、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买小七伙同皇甫爱民(另案处理)合伙在博爱县X村家户里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场,买小七负责赌场全面工作,皇甫爱民主要负责联系赌客、场地及安排服务人员,买小七安排买斌斌(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抽钱。该赌场每天下午5时左右开始至晚上8点结束,每天参赌大某二十余人,其中丹波、闪国亮、杨跃进多次在该赌场上参赌。该赌场共经营10余天,每天获利1万元,经营期间共获利1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买小七供述:2009年七八月份,我对老艾说在外面因赌博欠了很多钱,想和他开赌场挣点钱,他表示同意,我们商量在西关村家户里推牌九赌博,地方和赌场服务人员让老艾负责找,赌场开始后我到赌场上玩。赌场每天换一个家户,赌场每天下午四五点开始,七八点结束,每天有一二十人来赌博,总共开有十几天就结束了。我一人是股东,但是赌场上事都由老艾出面管理,他负责找地方找服务人员,联系赌客,我和老艾是亲戚比较信任他。平均每天能抽1万多元。赌场共抽有十几万元。

(2)证人丹X证言证实:今年8月份我听说买小七在我们村开了个推牌九赌场,有一天老艾给我打电话说赌场是买小七和他一起开的,老艾让我去他们赌场上玩,我就同意了。到赌场后我看见二三人在推牌九,我到这个赌场玩过两三次。买小七亲戚买斌斌负责抽钱,我看到靳双、许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但我没有借过他们。我看到杨跃进、小伟在场上赌博。老艾说我来一次给我分500元彩头算是高工资,从这个赌场我共分1000多元。

(3)证人闪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左右,买小七和老艾一起在西关村内开设赌场,每天都有四五十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赌场每天下午四五点开到七八点,我和杨跃进、丹波是买小七叫去赌博的,当时他给我们说如果顶门时间长就给我们开高工资,我们就同意了,每天结束后能给我们开2000到3000元工资。买斌斌在场上按10%抽抽钱,场上有个放哨的叫“肉孩”,其他人我叫不上名,这些都是买小七安排的,赌场每天抽多少钱我不清楚。

(4)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老艾找到我说他和买小七合伙开了个赌场,让我到场上应门或支锅,给我开高工资,我就同意了。这个赌场开在博爱县X村家户里,经常在村里换地方。赌场老板就是买小七和老艾,平常都是老艾出面管理,从五月份开始,中间停停开开,一直持续到今年8月份,平均每天有二三人来赌博,都是推牌九。我在场上前后开有1万多工资。买斌斌在场上抽钱,是按赢钱数10%抽,每天抽多少钱我不清楚。

(5)证人靳X证言证实:今年夏天,许某某让我和他到博爱买小七赌场去,赌场位于西关村里一家户内,我往那去过一两次,每次都是下午三点多去的,我只知道是买小七开的,其他股东我不清楚。

(6)证人许XX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买小七和老艾在西关村开了个推牌九赌场,买小七给我和靳双联系让我们去我们就过去了。我看到杨跃进、闪国亮都在这里赌博,我们去的时候贷了三四万,很快就输完了,我们就走了,这个赌场我去过两次。

(7)证人孔XX证言证实:我和许某某在一个月前还去过博爱县X村里得一个赌场,这个赌场是买小七开的,许某某带我去是放高利贷的。许某某在那里借给杨跃进3万元,利息是每1万元500元。

(8)被告人郝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内容和同案犯供述以及证人证实的情节相吻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某某、靳双、、杨跃进、闪国亮、高顺某、文明海对开设赌场地点进行了指认及被告人范某某、郝某某、皇甫爱民的辨认情况;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刑事判决书。同案犯许某某等人已被判刑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范某某被抓获的证明,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郝某某、皇甫爱民积极参与合伙开办经营赌场,并在赌场中起到帮助开设赌场、帮助经营赌场、帮助介绍参赌人员者等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皇甫爱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及伙同实施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信;建议对被告人皇甫爱民、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偏轻,故不予采信。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范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郝某某、皇甫爱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人皇甫爱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郝某某、皇甫爱民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传荣

审判员程志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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