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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二初字第4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山东三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略)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未经我院同意不得支付、转让或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勇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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