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山东三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略)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未经我院同意不得支付、转让或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勇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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