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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非法经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浏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于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检察员肖某平,被告人黄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地下“六合彩”为上线聂忠义接受投注,按其所收受投注额的2%谋取非法利益,并将其所收投注款通过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汇到聂忠义的帐户上。期间,被告人黄某乙接受本市X镇农大社区居民林某某(另案处理)投注7万余元,其中x元未收到;接受本市X镇X村民陈某某投注7万余元,其中x元未收到;接受本市X镇文家市社区居民刘某投注3万余元,其中x元未收到。以上共计接受码民投注17万余元,其中x元未收到。

2009年1月24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略)居民委员会证实对被告人黄某乙有监管帮教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借条、地下“六合彩”码单、查询汇款通知书、辨认笔录、电话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破案报告、(略)居民委员会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刘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所接受的投注中的x元投注款未实际收到,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系初犯、偶犯,且所在居民委员会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二千元,余款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某飞

人民陪审员陈某强

人民陪审员卢光正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付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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