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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开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愈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自幼相识,2007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2日在浏阳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1月19日按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罗某钰。原、被告恋爱阶段即多次发生纠纷,由于原告在婚前已怀孕,不得已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小孩出生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沉迷于赌博、游戏,为筹集赌资,多次盗窃家人财物。2009年3月8日晚,被告借故打伤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小孩罗某钰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认识、恋爱、结婚的过程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并已与原告达成了离婚协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2007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2日在浏阳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1月19日办结婚酒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罗某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由于原告认为,原告家多次失窃与被告有关,且婚后被告沉迷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遂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于2009年5月8日达成离婚协议。

另查明,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礼金。原告的嫁妆有:雅马哈女士摩托车1辆,海尔空调,洗衣机、电视机、冰箱、饮水机各1台,沙发、家具各1套,椅子10张。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双方无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婚前借黄某2800元,借赖容秀47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罗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钰由李某扶养至独立生活;

三、李某的嫁妆中的雅马哈女士摩托车1辆归李某所有,其余嫁妆:海尔空调,洗衣机、电视机、冰箱、饮水机各1台,沙发、家具各1套,椅子10张均归罗某某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罗某某所有;

四、罗某某10日内支付李某2000元,李某婚前借黄某2800元,借赖荣秀4700元,由李某负责偿还;

五、婚姻存续期间,其他各自经手的债权由各自收回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愈超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胡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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