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端初武端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涛,浏阳市龙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端初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珠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端初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经常参与地下六合彩等违法活动,对家庭及亲人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6年开始,被告外出不归,导致夫妻长期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确实系草率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婚前已有子女。婚后原告多次无故殴打被告,被告从2006年7月起就再未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各自有子女,均已成年。1992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15日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带到原告家的嫁妆有21寸彩电1台,(其余已毁损)。婚后未生育小孩。1999年共同修建三间三层楼房X栋。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夫妻关系日益淡漠。2006年7月,双方又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便独自回到嫁家生活,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武端初与张某某离婚;
二、张某某的嫁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座落在浏阳市X镇X村培文组X号房屋X栋中所占的份额),概归武端初所有,武端初于2009年10月30日前付给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三、武端初、张某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武端初负担。
上述协议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珠明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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