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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非法经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以来,本市X镇X村民朱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为广东地下“六合彩”庄家收受投注,并发展被告人朱某甲和本村村民朱某丽等人为下线,为其收受码民投注,并按投注额的10%给付手续费。被告人朱某甲为获取手续费,为上线朱某乙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款x元。其中,2008年5月3日收受本市X镇X村民罗某丁投注款x元,同年5月6日再次收受罗某丁投注款x元,上述2笔投注款均已报给上线朱某乙。

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地下“六合彩”码单、手机通讯记录、抓获经过、浏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涉案人员的说明等书证;证人朱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09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鹏飞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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