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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原安阳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受贿,于2008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09年1月13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张某丙,河南建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受贿一案,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九年九月七日以新检刑一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叶、朱耀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

(一)收受河南省华原工程公司总监张艺耀贿赂共计20万元人民币。

1、张艺耀及合伙人李某生(省五建公司项目经理)为承揽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X号实验楼工程,于2002年秋的一天,张艺耀从李某生处拿10万元现金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张某甲,请求其帮忙中标实验楼工程。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和评标委员会委员的便利条件,为张艺耀和李某生的公司打最高分,帮其中标。后张将10万元中的一部分用于交集资房款,至今未退还。

2、工程中标后,为了感谢张某甲在中标时给予的帮助以及日后在施工过程中和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张某甲的照顾,张艺耀于2003年初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后张将这10万元钱归还贷款,至今未退还。

(二)收受个体承包商杨某丁贿赂共计10万元人民币

(1)2003年年底,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教师生活园住宅楼招标期间,杨某丁在安阳师范学院老校区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请求其帮忙中标家属楼工程。张某甲利用其主管新校区基建工作,掌握招投标各方面情况的便利条件,为杨某丁测算投标优惠率并给其打最高分,帮杨某丁中标10、X号住宅楼。

(2)2004年8月的一天,杨某丁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助他中标工程,并希望其在施工中继续关照他,在张某甲新校区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

(三)收受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经理杨某戊共计6万贿赂元人民币

(1)、2002年中秋节前,杨某戊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忙中标安阳师范学院一期工程配电设备项目和及时进行货款结算,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该款用于日常某费,未退还。

(2)、2004年11月,杨某戊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忙中标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东配电室配电设备项目和及时进行货款结算,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4万元人民币。该款用于日常某费,未退还。

(四)收受林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人员李某己5万元人民币

2002年6月份左右,李某己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忙中标新校区食堂工程及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得到照顾,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一个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

(五)收受安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某贿赂4万元人民币

2004年10月,安阳师范学院音乐楼招标前,王某某为帮助中建五局承揽该工程,在新校区办公室送给张某甲4万元人民币。张某甲利用其主管财务和新校区基建工作的便利条件,给财务处打招呼,帮王某某赶上了学校考察,评标时给其单位打最高分,帮中建五局中标。

(六)收受郑州超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某贿赂3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郑州超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某为感谢张某甲在安阳师范学院美术楼大厅的吊顶和装修工程中帮其中标,在张某甲老校区办公室送给他3万元人民币。

(七)收受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某某贿赂2万元人民币

2004年6月,正在安阳师范学院施工的常某某得知张某甲女儿即将到天津上高中的消息后,为了日后得到张某甲对其工程的照顾,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

(八)收受林州科教制椅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庚贿赂9000元人民币

(1)、2006年初,李某庚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助其中标和催要连排椅货款,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人民币。

(2)、2006年底,李某庚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连排椅招标活动中帮助中标以及催要货款,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人民币。

(3)、2007年6、7月份,李某庚为了能在连排椅招标活动中中标,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人民币。

(九)收受个体承包商郭某某贿赂40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

(1)、2002年下半年,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X号实验楼招标,郭某某为了承揽该工程,找到张某甲请求其帮忙中标。张某甲利用其主管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的便利条件,为郭某某公司打最高分,帮郭某某中标。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忙中标,郭某某于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

(2)2003年冬天,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教师生活园住宅楼建筑施工招标,,郭某某为了承揽工程,于开标前的一天晚上,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0万元人民币,请求其帮忙中标。张某甲利用其主管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的便利条件,在打分上对郭某某予以照顾,使郭某某中标4、X号住宅楼。

(3)、2004年底,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办公大楼(逸夫图书馆)招标期间,郭某某为了承揽该工程,于2004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和李某辛一起到张某甲家中送给其5万美元,请求其帮忙中标。张某甲利用其主管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和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便利条件,给郭某某的公司打最高分,帮郭某某中标。

(4)、2006年底,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文鼎广场工程准备招标,郭某某为了承揽该工程,一天晚上,到张某甲家中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请求其帮忙中标。张某甲利用担任评标委员会评委的职务之便,给郭某某的公司打最高分,帮郭某某中标。张将该款用于日常某费,至今未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收受他人贿赂9人17次共计x元人民币,5万美元。被告人张某甲在被纪检委双规期间,其妻杨某香代张某甲上交安阳市纪检委x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李××、杨××等11人证言;

3、有关行政文件、承包工程材料、银行单据、户籍证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没有任何受贿行为。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

一、收受河南省华原工程公司总监张艺耀贿赂共计20万元人民币

(一)张艺耀及合伙人李某生(省五建公司项目经理)为承揽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X号实验楼工程,于2002年秋的一天,张艺耀从李某生处拿10万元现金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张某甲,请求其帮忙中标实验楼工程。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和评标委员会委员的便利条件,为张艺耀和李某生的公司打最高分,帮其中标。后张将10万元中的一部分用于自己交集资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

1、书证

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扩建项目续建工程推选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评分表、评标总分汇总表、招标会议记录、施工合同复印件,均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给张艺耀和李某生的公司打最高分帮其中标;

安阳师范学院财务处提取的张某甲交集资房款收款收据,证明赃款用于张某甲交集资房款。

2、证人证言

(1)张××的证言:为中标从李某生处拿10万元钱送给张某甲,因看张某甲不好意思接,就让张某甲打个借条,但这钱实质不是借给而是送给张某甲,并让李某生看了张某甲打的10万元借条。借条没找到。

(2)李××的证言:证实自己借10万元交给张艺耀,由他送给张某甲,看到了张某甲打的借条,钱没退,工程款要得顺利。

(3)李××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2年9月份帮李某生筹借了近10万元钱。

(4)李××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2年9月份李某生帮李某生筹借10万元,其中有自己的3000元。

(5)王××的证言:证实与李某生经常某相拆借流动资金。

(6)李××的证言:证实与李某生经常某相拆借流动资金。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张艺耀为中标X号实验楼工程送其10万,并打有借条,打借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事。评标时对该公司打分较高。自己将这笔钱中的一部分用于交集资房款,未退钱。

(二)工程中标后,为了感谢张某甲在中标时给予的帮助以及日后在施工过程中和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张某甲的照顾,张艺耀于2003年初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后张某甲将这10万元钱归还其个人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1、书证:

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南大街支行明细账复印件证明行贿款是李某生个人的钱;

安阳市农业银行市区支行张某甲还款本息一览表证明赃款用于归还贷款;

安阳师范学院付款凭证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张艺耀、李某生照顾。

2、证人证言

(1)张××的证言:证实自己为了感谢张某甲在中标时给予的帮助以及日后在施工过程中和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张某甲的照顾,送给其10万元现金。张某甲打有欠条,欠条遗失了,这钱实质不是借而是送。张某甲没退钱。

(2)李××的证言:证实为感谢张某甲帮其中标,为在施工中继续得到张的关照,自己让会计取了10万元现金给了张艺耀,由他送给张某甲。这次10万元钱是否有借条不清楚。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张艺耀送自己10万元现金,为感谢在中标时给予的帮助以及日后在施工过程中得到照顾,自己打有借条,打借条的目的是害怕出事,以防万一。这钱实际不是借而是送给自己的。后将这10万元钱归还贷款,至今未退还。

二、收受个体承包商杨某丁贿赂共计10万元人民币

(一)2003年底,在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教师生活园住宅楼招标期间,杨某丁在安阳师范学院老校区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请求其帮忙中标家属楼工程。张某甲利用其主管新校区基建工作,掌握招投标各方面情况的便利条件,为杨某丁测算投标优惠率并给其打最高分,帮杨某丁中标10、X号住宅楼。

(二)2004年8月的一天,杨某丁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助他中标工程,并希望其在施工中继续关照,在新校区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中国工商银行林州支行储蓄取款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行贿款是从魏青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州支行的银行卡提取的。

安阳师范学院生活园区施工招标文件、标底、评分表、招标评标报告、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均证明了:杨某丁报的优惠率比较恰当;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评标时打最高分;张某甲在拨付工程款时都签字给予照顾。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证言:证实自己为中标送张某甲5万元,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助他中标,并希望其在施工中继续关照,又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张某甲帮助测算投标优惠率,使自己中标。要工程款的过程中需要张某甲签字,他都能顺利签字。这10万元从妻子魏青的信用卡上取的,张某甲未退钱。

(2)证人魏××证言:证实杨某丁在安阳师范学院干工程期间,自己从信用卡上分三笔给他取了x元

(3)证人李××证言:证实听杨某丁说如中标承诺给别人10万元活动经费,两人合伙投资干时,这10万元就算成杨某丁的投资股份。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证实杨某丁为中标学校新校区的家属楼送给自己5万元,为了感谢帮他中标工程,并希望在施工中继续关照他,又送给自己5万元人民币。张某甲为杨某丁测算投标优惠率,并给其打最高分,帮杨某丁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和拨付工程款方面没有为难过杨某丁。张某甲未退钱,赃款用于自己家的花费。

三、收受安阳成翔电器有限公司经理杨某戊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

(一)2002年中秋节前,杨某戊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助中标安阳师范学院一期工程配电设备项目和及时进行货款结算,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钱用于日常某费,未退还。

(二)2004年11月,杨某戊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忙中标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东配电室配电设备项目和及时进行货款结算,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4万元人民币。钱用于日常某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配电柜招标文件、生活园区电表箱招标情况说明、考察报告、最后价格确定会议纪要、工业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均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甲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杨某戊照顾。

2、证人证言

(1)杨××证言:证实自己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忙中标和及时进行货款结算,分两次送给张某甲共计6万元人民币。钱是自己的流动资金,张某甲未将钱退还。

(2)齐××证言:证实这两次招标小组根据价格低,质量好的优先,有利于售后服务的原则开会研究确定入围单位,由张某甲主持会议。印证了张某甲提出两点意见帮杨某标的供述。

(3)秦××证言:证实新校区一期工程配电箱、柜招标时张某甲制定的原则是价格低的、质量好的,又有利于售后服务的单位可优先。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自己在招投标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有利于杨某戊公司的招标原则,帮其中标,并帮其及时进行货款结算。杨某戊为了感谢在家中分两次送给自己共计6万元人民币。钱用于日常某费,未退还。

四、收受安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某贿赂4万元人民币

2004年10月左右,安阳师范学院音乐楼招标前,王某某为帮助中建五局承揽该工程,在新校区办公室送给张某甲4万元人民币。张某甲利用其主管财务和新校区基建工作的便利条件,给财务处打招呼,帮王某某赶上了学校考察,评标时给其单位打最高分,帮中建五局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安阳师范学院音乐楼音乐厅施工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表、专家评委打分表、投标单位业绩原件审查记录表、评标报告、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均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甲在新校区音乐楼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评标时打分最高,使中建五局中标,拨付工程款时均签字;

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行贿款是王某某向郭某太借的钱;

刘艺媛经手所写的三张借据,证明部分赃款用于安阳师范学院在校生刘艺媛的三年学费。

2、证人证言

(1)王××证言:证实张某甲帮自己给财务处打招呼,让自己赶上了学校考察,并帮助测算投标优惠率,使中建五局中标。为感谢张某甲送其4万元。这笔钱是自己借郭某太的,张未退钱。

(2)郭××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王某某借自己五万元钱,已归还。

(3)闫××证言:证实2004年11月11日郭某太安排自己帮其去银行取了五万元。

(4)刘××证言:证实从张某甲处得到x元学费,没退给张某甲。

(5)杜××证言:证实中建五局在交投标保证金的问题上,记不清张某甲是否给自己打过招呼让照顾一下。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自己帮王某某给财务处打招呼,让他赶上了学校考察,评标时给其单位打分较高。王某感谢送自己4万元。这笔钱用于在校生刘艺媛交学费和自己日常某费,未退还给王。印象中没有为王某某测算投标优惠率。

五、收受郑州超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某贿赂3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郑州超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某为感谢张某甲在安阳师范学院美术楼大厅的吊顶和装修工程中帮其中标,在张某甲老校区办公室送给他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关于美术楼未完工程如何处理的会议纪要、美术楼幕墙招标纪要、二次议标纪要、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了美术楼未完工程处理决定:1、停止对洛阳建筑公司的拨款;2、未完成的工程,由秦建林和端木庆山帮助洛阳市建筑公司完成;

美术楼大厅装饰效果图证明宋某某公司制作了效果图。

2、证人证言

(1)宋××证言:证实张某甲给自己推荐了美术楼吊顶工程,并交代制作效果图帮自己中标,为感谢送张3万现金。钱是从自己家中拿的,张未退钱。

(2)宋××证言:证实宋某某安排自己制作效果图,基建处的人告诉自己洛阳市建筑公司的优惠率,只有低于这个优惠率才能拿下工程。

(3)王××证言:证实郑州超卓公司参加了美术楼幕墙的投标未中标,但这个公司是怎样把美术楼的吊顶工程承揽到的其不清楚。

(4)秦××证言:证实这次工程没有经过正式的招标程序,根据张某甲指示当场报优惠率,谁优惠的多谁干,最后郑州超卓公司以优惠率11%拿下了这个工程。

(5)端木××证言:证实因洛阳市建筑公司干的美术楼工程的工期出现了问题,根据张某甲指示把洛阳市建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分头找公司帮助进行。不清楚郑州超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怎样承揽了美术楼吊顶工程。这个工程没有进行正式招标。

(6)栗××证言:证实因洛阳市建筑公司干的美术楼工程的工期出现了问题,和郭某和、张某甲开会根据效果图及设计方案定由郑州一家装饰公司干美术楼吊顶工程。

(7)骆××证言:证实开会研究由基建上帮洛阳市建公司把未完成工程的干完,由主管院长张某甲去组织各职能部门去运作,具体谁承接美术楼吊顶工程不清楚。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自己交代让宋某某报低价,靠设计方案取胜来帮其中标,收受宋某金3万元,用于日常某费,未退还。

六、收受林州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某某贿赂2万元人民币

2004年6月,正在安阳师范学院施工的常某某得知张某甲女儿即将到天津上高中的消息后,为了日后得到张某甲对其工程的照顾,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安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申请书、施工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均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常某某照顾。

天津市实验中学提供的张某甲女儿张宇交学费的票据证实了张将赃款用于女儿交学费。

2、证人证言

(1)常××证言:证实因张某甲是建设工程的指挥长,自己为了办事方便,就趁张某甲女儿上学给张送了2万元钱。张未退钱。

(2)栗××证言:证实学校确有施工单位跑贷款取得工程的情况。

(3)骆××证言:证实学校有施工单位跑贷款取得的工程的规定,张某甲负责运作这事。

(4)端木××证言:证实学校有施工单位跑贷款取得的工程的规定,常某某跑来了贷款,中了X号文科楼。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和拨付工程款方面没有为难过常某某,为了得到自己对其工程的照顾,常某某到家中送了2万元人民币。这笔钱为女儿缴了x元学费,剩余的平时个人零花了,没退给常某某。

七、收受林州科教制椅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庚贿赂9000元人民币

(一)2006年初,李某庚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助其中标和催要货款,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人民币。

(二)2006年底,李某庚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连排椅招标活动中帮助中标以及催要货款,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人民币。

(三)2007年6、7月份,李某庚为了能在连排椅招标活动中中标,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安阳师范学院连排椅供货合同、会议纪要、验收报告、安阳师范学院阅览室、教室连排椅暨宿舍家具招标采购、开标评标会议纪要、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了李某庚以最低价中标并顺利得到了全部货款。

2、证人证言

(1)李××证言:证实张某甲在2005年6月份的招投标中指点报低价帮助中标,并帮自己催要货款,为了感谢送给其2000元人民币;张某甲在2006年5、6月份的招投标中指点报低价帮助中标,并帮助催要货款,为了感谢送给其5000元人民币;在2007年6、7月份的招投标中,为能中标送给张某甲2000元人民币,这次没中标。这三笔钱是自己跑业务的经费,张某甲没退还。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自己在2005年6月份的招投标中指点李某庚报低价帮其中标,并利用自己曾主管过财务,人比较熟的便利条件帮其催要货款,李某庚为了感谢,送给自己2000元人民币;在2006年5、6月份的招投标中指点李某庚报低价,并在评标过程中选中李某庚的样品帮其中标,又帮其催要货款,李某庚为了感谢,送给自己5000元人民币;2007年6、7月份的招投标中,李某庚为能中标送给张某甲2000元人民币,但自己没帮忙,李某庚未中标。这三笔钱自己零花用完了,没退还。

八、收受个体承包商郭某某贿赂40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

(一)2002年下半年,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X号实验楼招标,郭某某为了承揽该工程,找到张某甲请求其帮忙中标。张某甲利用其主管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的便利条件,为郭某某公司打最高分,帮郭某某中标。为了感谢张某甲帮忙中标,郭某某于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1、书证:

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扩建项目续建工程建筑施工招标文件、安阳师范学院关于制作“新校区第一期第二批建筑工程项目优惠率标底”的情况说明、招标评分表、施工招标评标报告、公证书,均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甲在新校区X号实验楼招标过程中,利用当评委的职务便利,为郭某某公司打了最高分帮其中标。

2、证人证言

(1)郭××证言:证实为感谢张某甲为其测算投标优惠率帮其中标新校区X号实验楼工程,送给张某甲10万元人民币。钱是从家中保险柜拿的,没人知道自己送钱。

(2)李××证言:证实自己把郭某某介绍给张某甲认识,想让张某甲为郭某点工程。

3、被告人张某甲在省纪委的检查材料:郭某某2002年底2003年初期间在投标五号实验楼工程中标后,送给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在省纪委调查期间的谈话笔录:证实2002年12月一天晚上,郭某某为中标X号实验楼给其送10万元,交爱人保管,在招投标中给郭某某关照。

(二)2003年冬天,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教师生活园住宅楼建筑施工招标,郭某某为了承揽工程,于开标前的一天晚上,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0万元人民币,请求其帮忙中标。张某甲利用其主管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的便利条件,在打分上对郭某某予以照顾,使郭某某中标4、X号住宅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1、书证:林州建设工程公司授权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评分表、付款凭证复印件均证明。

2、证人郭××的证言:证实为中标新校区住宅楼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0万元人民币。张某甲为自己测算投标优惠率,使自己中标4、X号楼。自己干工程平时手里就放有钱。

3、被告人张某甲在省纪委的检查材料:郭某某2003年底在投标家属楼工程中标后送给我人民币20万元。

张某甲在省纪委调查期间的谈话笔录:2004年元月一天晚上,郭某某为中标4、X号实验楼给其送20万元,交爱人保管,在招投标中给郭某某关照(测算优惠率、评分、拨付工程款等方面)。

(三)2004年底,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办公大楼(逸夫图书馆)招标期间,郭某某为了承揽该工程,于2004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和李某辛一起到张某甲家中送给其5万美元,请求其帮忙中标。张某甲利用其主管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和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便利条件,给郭某某的公司打最高分,帮郭某某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1、书证:

中国银行安阳平原路支行提取的外币明细,账号x,户名杨某香,存入期间自2004年12月6日至2004年12月23日,累计存入x.14美元

中国银行安阳支行存折证实杨某香于2006年1月18日存入x美元到2008年6月23日逐渐取完。

张某甲儿子张涵的出国记录:2005年1月2日出境2005年12月6日回国;2006年1月6日出境2006年12月8日回国;2007年2月27日出境2007年5月20日回国。

安阳商业银行铁西支行存款明细账及林州建设工程公司转帐支票、现金支票,证明会计葛爱国从公司帐户上提取了41万元人民币、安阳师范学院逸夫文献中心施工招标文件、林州建设工程公司投标书、授权委托书、标的汇总、评分表、招标工作总结、施工合同证实郭某某报的优惠率占优势,张某甲给其打了最高分。

2、证人证言

(1)郭××的证言:证实其为中标逸夫文献信息中心工程,从李某辛处兑换5万美元,以张某甲的儿子要出国学习为借口和李某起送给张。张为郭某某测算投标优惠率,让郭某利中标。未收到5万美元的退款。

(2)李××的证言:证实帮郭某某兑换了5万美元,为使郭某标,以张某甲的儿子准备出国学习为借口,和郭某起给张送5万美元,张并未退钱。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郭某某和李某辛给其送5万美元,张遂在评标过程中给打了最高分帮郭某标,不承认给郭某某测算过优惠率(标底),声称将钱退给李某辛了,不承认将钱用于儿子留学。

张某甲在省纪委调查期间亲笔书写的交待材料:2004年秋冬之季,郭某某和李某辛以祝贺我儿子出国留学名义,送至家中5万美元。

张某甲在省纪委调查期间的谈话笔录:新校区逸夫图书馆招标前,2004年底一天晚上,李某辛、郭某某到家给其送5万美元,招标时叫帮忙,钱给孩子在菲律宾留学使用,在招投标中给郭某某关照(测算优惠率)。

(四)2006年底,安阳师范学院新校区文鼎广场工程准备招标,郭某某为了承揽该工程,一天晚上,到张某甲家中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请求其帮忙中标。张某甲利用担任评标委员会评委的职务之便,给郭某某的公司打最高分,帮郭某某中标。张将该款用于日常某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1、书证:

安阳师范学院文鼎广场施工招标文件、标底汇总、评分表、招标评标报告、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证实郭某某报的优惠率最占优势,张某甲给其打了最高分。

2、证人郭××的证言:证实为中标文鼎广场工程,送张10万元,根据张提供的优惠率参考数顺利中标。钱是自己手边的周转金,张未退钱。

3、被告人供述张某甲的供述:证实郭某某为中标学院新校区广场工程送其10万元,自己零花了,未退还。没有向郭某某提供过测算优惠率,但承认给郭某公司打了最高分。

本案的综合证据:

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甲,X年X月X日生,汉族,男,住安阳市文峰区X街X号院。

身份证明及分管工作证明1998年9月2日省委组织部任命张某甲任安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2001年4月16日省委豫文(2001)X号文件任命张某甲任安阳师范学院副院长;

2004年11月12日省委组织部任命张某甲任安阳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免去其副院长职务;

2006年11月13日省委组织部任命张某甲任安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2001年11月8日安阳师院委员会任命张某甲为安阳师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2004年12月26日党委(扩大)会议纪要:张某甲负责宣传、学生工作。分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会、就业办公室、保卫部工作。刘宏飞副院长负责后勤工作。分管后勤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集团。

2004年12月26日党委扩大会:张某甲不再担任安阳师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仍担任副组长,参加新区建设重大决策。

2006年11月29日党委(扩大)会议纪要:张某甲负责宣传、学生工作;负责校纪委全面工作。分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会、就业办公室、保卫部的工作。张某甲任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政委,生活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反贪局侦查阶段一致。

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收受杨某戊6万元、李某己5万元、王某某4万元、宋某某3万元、常某某2万元、李某庚9000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妻子杨某香代交安阳市纪检委x元登记表。

被告人张某甲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侦查阶段的同步讯问录像13盘。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没有受贿行为及其辩护人辩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甲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甲的受贿行为有其本人供述和证人张艺耀、杨某丁、杨某戊、李某己、王某某、宋某某、常某某、李某庚、郭某某、李某辛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林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人员李某己5万元人民币存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所得已经全部上交中国共产党安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其犯罪所得应于其亲属所退赃款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所得x元人民币及x美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崔海成

审判员:成新平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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