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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挪用公款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平顶山市新城区X镇农经站站长的职务之便,经与滍阳镇X村陈XX(另案处理)、刘XX(另案处理)预谋,指使农经站财务人员为陈XX、刘XX开出261万元现金支票,将肖某村征地补偿款261万元取出;同时擅自决定将滍阳镇农经站公款29万元借给肖某村村民陈XX。以上共计290万元公款被用于陈XX、刘XX、陈XX办理平顶山市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搏景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7月4日分5次将261万元注册款退还给肖某村和滍阳镇农经站,陈XX于2006年7月5日将29万元公款归还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年龄证明、任职情况、抓获经过、证据、取款凭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新华区X镇农经站站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261万元本身就是肖某村所属资金,肖某村村主任及支书挪用本村公款,挪的是他们的资金,办的是他们的企业,他们是挪用直接人。29万元是经时任镇长李XX同意,让他们拿走该款,且借给肖某村集体的资金,此事与我无关。

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为陈XX、刘XX取走征地补偿款261万元,这261万元款项不属于政府公款的性质。另外29万元的来源不明,其性质是否是公款,目前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且交由他们使用是经过相关领导批准的,另本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陈某某属自首。其行为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平顶山市新城区X镇农经站站长的职务之便,经与滍阳镇X村陈XX(另案处理)、刘XX(另案处理)预谋,指使农经站财务人员为陈XX、刘XX开出261万元现金支票,将肖某村征地补偿款261万元取出;同时擅自决定将滍阳镇农经站公款29万元借给肖某村村民陈XX。以上共计290万元公款被用于陈XX、刘XX、陈XX办理平顶山市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搏景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7月4日分5次将261万元注册款退还给肖某村,陈XX于2006年7月5日将29万元公款归还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4年1月至2006年8月我担任滍阳镇农经站站长,代管各行政村的财务及滍阳镇政府有关经费,2006年8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滍阳镇财政所所长。2006年4月25日下午,陈XX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村上想办个企业,我说镇上有20多万元没有用,可以借给你们用于注册公司。第二天,陈XX、刘XX、陈XX来到我办公室,当时肖某村X村级财务管理账上有260多万元,村上的财务手续不用经过我批准,村长、支书同意后,在支票上加盖村财务公章就可以支钱,所以我给出纳杨XX交待给陈XX开了总数为261万元的现金支票,我们四个人一块坐车到了农行薛庄分理处。刘XX、陈XX、陈XX都知道这261万元是村上的土地补偿款。

公司注册需要300万元,剩余的39万元陈XX出了10万元,我用我的存折提了29万元现金借给了他们,我走后他们留下办理银行交款用于注册公司的验资。我借给他们的29万元是滍阳镇镇长李XX暂时存在我工资户头上的公款,其中6万元是镇政府转拨到村级财物统管站的暂存款,存到杨XX的帐户上了,我把存折向她要过来了;24万元是镇X村级财务统管站的钱,我把这30万元都暂存在了我的工资帐户上,我支出了一部分,验资的时候只剩下29万多一点,我就取出29万元借给他们注册公司了。这29万元借给肖某村是经镇长李XX批准的,具体怎么说、什么时间给他说的记不清了。陈XX让陈XX给我打了个29万元的借条,验资后大概二十多天,陈XX到我办公室把29万元还给我了,我就把借条给他们了。

我当时以为这个公司是村上办的,我没有见过肖某村成立该公司的会议记录或者决定,也没有见过滍阳镇关于成立该公司的有关决定或文件,我只是主观上认为这是肖某村的公司,只是想帮他们一个忙。这件事我很后悔。

2、证人陈XX(男,肖某村村长,另案处理)证实:(1)肖某村X年4月26日第X号会计凭证4张现金支票共261万元,存根上面“陈XX”三个字是我签的。2006年我与刘XX、陈XX成立了一个“平顶山市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XX。注册公司需要300万元,这261万元不够,下余的39万元陈XX拿出来了。这笔钱是为注册公司和办理地材供应资质证借滍阳镇的钱,滍阳镇财政所所长陈某某知道,镇长也同意了。这261万元现金支票是谁开的记不清了,陈某某对我说用这钱别超过三个月。(2)2006年4月26日那天,滍阳镇财政所所长陈某某、薛庄农行薛庄分理处分理处牛主任、刘XX、陈XX和我都在农行薛庄分理处薛庄分理处,我、刘XX、陈XX在二楼牛主任办公室喝茶,牛主任和陈某某办的取款手续。261万元加上陈XX出的39万元到帐后,牛主任帮助陈XX和村官很快就把公司手续办下来了,具体怎么办的不知道。这261万元大概一个月后办完证就还滍阳镇了。注册公司需要300万元,其余39万元是陈XX负责凑齐,陈某某可能借给陈XX钱了,那是他们两个的事情,我和刘XX不管。(3)关于这个公司,村里两委会成员和组长都知道。名义上陈XX入股180万元,我和刘XX各入60万元,实际上我和刘XX没入一分钱,注册公司时就我们三个人入股。陈某某应该知道这是我们三个人的公司,注资手续是他领着我们办的。这261万元可能是村上的补偿款,当时在滍阳镇农经站账户上。这个公司是陈XX个人的公司,我和刘XX协调来的资金后来都抽走了,公司的利润也没有交村里。(4)中国农业银行薛庄分理处2006年第x、x、x、x号现金支票是我让陈XX提前开好,又用2006年中国农业银行薛庄分理处第x、x、x、x、x、x、x、x存款凭条办成的存折,存折是以各组组长的身份证号码开户,数额是各组补偿金额,存折密码x是我想出来的。这些钱都是公司注册后还给村里的261万元里面的一部分,一共是一百多万元,其余的怎么还村里我不知道。

3、证人刘XX(男,肖某村支部书记,另案处理)证实:(1)村里的陈XX办了一个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是陈XX个人的,村委会虽然开会组织村民入股干活,但入股的钱都给了陈XX,没有给村委会。(2)陈XX成立搏景公司前对我说过,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想让我在公司里占一份,我说没钱。当时村X村民积极办公司,我和陈XX还让村官王XX帮他跑手续。公司章程上显示我入股60万元,这事我不清楚,我没有给过陈XX一分钱,他的公司有几个股东我也不清楚。陈XX公司办手续需要身份证,我把我的身份证给他用过。(3)陈XX成立公司是否找陈某某帮过忙,我不清楚,成立公司的资金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他是个人公司,利润也没有交给村里。陈XX往薛庄农行薛庄分理处交钱的那天我也没去,我与陈XX只是向滍阳镇领导汇报过陈XX成立公司的事情。

4、证人陈XX(男,肖某村会计,另案处理)证实:(1)2006年我去滍阳镇农经站办理领款手续,发现领款单上有陈XX私自分四笔取出261万元,这事情他从来没有给我说过,不知道取出来干什么用了,也没见农经站站长应该签字的报告。这笔钱后来应该还了,怎么还的不知道。(2)2006年4月23日村里召开两委会,当时新城区开始修纬一路,村X村民成立公司,公司竞标成功后给村里交管理费,最后陈XX的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拿出了5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中标了,这50万元钱在中标后由陈XX、刘XX和我拉到农行薛庄分理处门口后,没有存又拉回去给陈XX了。村民在这个公司入股的钱都交给陈XX的公司了,后来的经营村委会不管,由陈XX和陈XX当家,因为公司不是村里办的。(3)陈XX的搏景公司没有向村里交过利润,只是在修纬一路X村里交了3万元的管理费,修纬一路X村里交了x元取土费;修经九路、经十二路X村里交了2万元的管理费。

5、证人陈XX(男,肖某村X组长)证言:(1)在新城区征地过程中,为做生意签合同方便,2006年春天刘XX找我,我俩又找陈XX商量,最后决定成立一个“平顶山市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刘XX、陈XX是村干部,工作忙,就让我当了公司法人。搏景公司是我们三个人的私人公司,成立的时候没给村里两委会说,也没有用村里的公章。陈XX、刘XX入股出的不是实有资金,而是村干部的能力;我出的是实有资金,但我一个人弄不成事,当时说好的公司股东就是我们三个人,利润均分。(2)公司注册的时候,陈XX刚当上村主任关系不熟,刘XX与滍阳镇财政所所长陈某某协调,请陈某某和农行薛庄分理处薛庄分理处牛主任帮忙注册公司。2006年4月26日上午,我们三个人开车接上陈某某去了牛主任办公室,我们三个人因为不懂手续坐在沙发上。注册资金共300万元,陈XX、刘XX协调过来260万元注册资金是陈某某和牛主任具体办的手续,陈某某还带来个卡,说是借给我30万元(陈XX前期证言为30万,后改为29万),我给他打了个30万元的借条。因为还差10万元,我用自己一张35万元的不到期存折取出了10万。(3)搏景公司我个人入股30万元,因为我是公司法人至少需要注入注册资金的60%,所以办手续时我名义上入股180万元,陈XX、刘XX各入股60万元。借陈某某的260万元后来还了,实际上陈XX、刘XX一分钱也没有投入。搏景公司是2006年4月28日验资,几个月后陈XX打电话让我取钱还账,我就开车拉上陈XX到薛庄农行薛庄分理处把钱还了。2006年7月5日我取出39万元,把我的10万元抽出来存到存折上,然后把29万元还给陈某某了。(4)搏景公司成立后就办过两次业务,一次是修纬一路,一次是修经九路。村里揽到了给纬一路的送土工程后发布招标公告,刘XX到外地去了,有一天陈XX不在家,考虑到公司的资金情况和长远发展,我就找到村里想参与工程的几个人,说我与刘XX、陈XX正在注册公司,手续没有办完,欢迎大家入股,每股1万元,在场的人都同意了,后来陈XX也没有反对。说是入股,也没有办理增资手续,村民入股的钱都作为流动资金用了。两次修理共赚了40多万元,除了管理人员工资、股民分红外,我和刘XX、陈XX每人分了2万多元。(5)干这些工程给村里交了一些管理费,但没有给村里交过利润。因为平时有很多麻烦事,陈XX、刘XX也不管,我嫌麻烦就在2008年8月26日把公司注销了。

6、证人李XX(男,新华区X镇书记)证言:2006年3月份新镇长没有来,我是书记主持工作,这三十万元是我让陈某某从农经站账上支出来存到他个人帐户上的公款,以便以后解决换届的遗留问题。肖某村的陈XX和刘XX向我汇报过肖某村有人想办公司,我说这是好事,至于谁办的公司我也没有问。2006年上半年有一天,陈某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肖某村办公司缺三十万元钱,镇里能否支持一下。我当时想肖某村办的是集体公司,成立公司是好事情,就同意陈某某把我3月份放在他那里备用的三十万元用于给他们注册公司。公司后来如何注册的,公司的性质我也没有再问,只是当时交待陈某某办集体公司可以借,但钱不能借给个人使用。后来陈某某把注册公司的钱还了,我用票据把这钱冲账了,票据都交给了陈某某。新城区征地的土地补偿款拨付到镇里的农经站以后,各村报账员可以办理手续提款,不需要镇里领导签字,这些土地补偿款应当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李x年4月27日亲笔供词:陈某某把钱借给肖某村后才给我说这件事,检察院向我取证的时候,我有点紧张,又想着自己是陈某某的领导,所以就说自己知道。

7、证人王XX(男,肖某村村委委员)证言:2006年3月份我到肖某村X村官,2006年4月份,陈XX打电话约我到八中北街一个地方见面,刘XX、陈XX、陈XX都在,刘XX说陈XX想办一个公司,让我帮忙办手续,我同意了。公司的名字是“平顶山市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很多手续都是我办的,公司股东有刘XX、陈XX、陈XX三个人,法人代表陈XX。搏景公司不是肖某村X村办公司。

8、证人郭XX(男,47岁,肖某村支部委员)、证人陈XX(男,56岁,肖某村支部委员)、证人谢XX(男,60岁,肖某村支部委员)、证人许XX(男,50岁,肖某村X村长)证言:肖某村X村办企业或者公司,村里也没有研究过成立村办企业,但是说过个人可以成立公司,村委会没有研究过成立搏景公司的事情。

9、证人牛XX(男,34岁,中国农业银行薛庄分理处平顶山分行工作人员)证言:2003年至2006年8月份我担任农行薛庄分理处主任。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某领着陈XX、刘XX、陈XX到我办公室,说他们想成立个公司,要我帮助办理开户及注册手续。2006年4月26日一大早,陈XX开车,陈某某、刘XX、陈XX他们四个人到我办公室办理公司验资注册手续,企业核准通知书上写着陈XX、刘XX各出自60万元,陈XX出资180万元。他们给我了四张共261万元的现金支票,支票上写的是土地补偿款,还有39万元现金,我和陈某某拿着东西下楼到营业厅,把四张支票和39万元让柜台转到了搏景公司的原来开好的账户上。陈某某知道刘XX、陈XX、陈XX个人在办公司,他在给我介绍认识他们三人的时候就说了。

10、证人杨XX(女,29岁,新华区应滨办事处村级会计)证言:2006年4月26日上午或是下午,陈某某领着陈XX、刘XX到我和杨XX的办公室,门外好像还有一个人等着。陈某某让我开一张261万元的现金支票,我和杨XX分别按手续盖章,陈XX打了个261万元的暂领条,然后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会陈某某又领着陈XX回来了,说支票得重新开,我就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开具了x至x四张连续号码的现金支票,总金额261万元。当时我和杨XX没有向陈XX打电话核实,后来我催陈XX把261万元的账报一下,他说他不知道这261万弄哪里去了。新城区征地补偿款拨到滍阳镇政府财务帐上,各村如果需要报钱时由村主任、书记或报帐员带着村财务章,如果没报帐,需先给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打暂领条。如果报帐员没来,村主任、村X村财务章去,我和杨XX会让村主任、村书记给报帐员打电话,我们接听核实一下,如果报帐员确实来不成陈某某同意后也可以给他们开支票。

11、证人杨XX(女,30岁,新华区应滨办事处会计)供述:关于261万元现金支票情况证实内容与杨XX一致。关于29万元情况证实:2004年至2006年6月我在滍阳镇农经站担任村级会计,2006年3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薛庄分理处x号取款凭条是我取的,这6万元不是我的个人收入,是陈某某让我提取的备用金,因现金存放不合适,就先存在我的帐户上了。这6万元取出来后我交给了陈某某。

12、证人赵XX(男,41岁,新华区中小企业局局长)证言:2006年3月至2008年4月我在滍阳镇担任镇长,新城区征地的土地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我在任期间,没有听说过平顶山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3、证人陈XX(男,36岁,肖某村村民)证言:新城区X路时,陈XX的公司在村里中标了,村民很多人找陈XX一块干,陈XX不答应就不让他干成,结果有20多户入了股,陈XX他们让我在公司里当会计。公司盈利后20%的利润归陈XX公司,40%的利润归股民,40%的利润给管理人员发工资了。陈XX中标后给村里交了3万元管理费,给村里应该不会交利润。我不知道陈XX公司的名字,但我认为这个公司是陈XX的个人公司,啥事他当家,村两委会没有管过。

14、证人靳XX(男,38岁,中国农业银行焦点分理处工作人员)证实:2006年4月26日上午,肖某村的陈XX、刘XX、陈XX和滍阳镇农经站站长陈某某一块开车过来,牛XX主任让我给他们办理搏景公司的注资手续。陈XX、陈某某站在柜台外边,陈某某给我们几张现金支票和他的一张农行借记卡取钱,陈XX给了一张定期存单,取出来一部分,剩下的又存进去了。陈某某、陈XX共取了300万元,直接存到搏景公司的帐户上了。

15、证人毛XX(男33岁,中国农业银行湛河支行贸易广场分理处工作人员)证实:毛x年至2007年在薛庄分理处工作,其证实2006年4月26日上午搏景公司注册情况与证人靳XX证言一致。

16、证人张XX(男,39岁,中国农业银行湛河支行工作人员)证实:张x年至2009年在薛庄分理处工作,其证实2006年4月26日上午陈XX、陈某某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一块到薛庄分理处办理搏景公司注册手续,证实内容与证人靳XX、毛XX证言一致。

17、陈某某户籍证明及任职情况:陈某某1995年7月开始在滍阳镇农经站工作,年2006年至2008年12月担任滍阳镇财政所所长。

18、杨XX取款凭证、陈某某存取款凭证:杨XX农行薛庄分理处存折2006年3月22日取款6万元,陈某某农行薛庄分理处存折于2006年3月22日存款30万元,2006年4月26日取款29万元。

19、陈XX取款凭证、肖某村记账凭证:肖某村陈x年4月26日从农业银行薛庄分理处开出现金支票4张,号码为x至x,共计取款261万元,上有陈某某印章及农经站专用章。

20、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入股现金缴款单:平顶山市搏景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6日存入农行薛庄分理处300万元,其中陈XX、刘XX分别入股60万元,陈XX入股180万元。

21、新华区X镇农经站中国银行对账单:新华区X镇农经站2009年4月26日取款五笔,其中x至x,现金支票共计支取261万元。

22、搏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取款凭证:搏景公司帐户2009年4月26日注入资金300万元整,搏景公司陈XX于2006年6月12日、13日分别在农行薛庄分理处将180余万资金存入陈某良等村X组长帐户,用于补偿款发放。

23、新华区X镇农经站现金交款单:滍阳镇农经站帐户于2009年7月4日存入肖某村土地补偿款61.x万元。

24、陈x年7月5日存取款手续:陈x年7月5日从搏景公司帐户上取出39万元,于当日存入个人帐户10万元。与陈XX证言2006年7月5日归还陈某某29万元相互印证。

25、搏景商贸公司设立手续:搏景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手续、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签名、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XX,入股180万元,股东刘XX,入股60万元,股东陈XX,入股60万元。

26、肖某村两委会会议记录:2006年4月23日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大力宣传建立股份投资形式,成立相应的公司”;建设工程统一由村里与工程方签订协议,对工程适用招标形式进行,招标公司向村里缴纳相应的管理费。

2006年4月24日、4月28日、5月1日会议记录:纬一路工程以投标方式进行,标底起步3万元。

27、搏景公司发放红利情况:搏景公司扣除支出、工资及上交村部现金2万元后,剩余红利分给临时入股的村民,股东陈XX、刘XX也分有红利,与证人陈XX证言相互印证。

28、豫平检技司会鉴(2009)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1、平顶山市搏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的资金来源为新华区X镇X村X万元,滍阳镇农经站29万元,陈XX个人10万元。2、该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的去向分别为:陈某良、陈XX、陈某现、陈某锋、陈某钟、宋留、李黑吞个人储蓄存款共计x.40元,肖某村入账x.60元,上述金额合计271万元,滍阳镇农经站29万元款项去向不明。

庭审中被告陈某某辩护人提供滍阳镇应滨管理区总支委员会文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一直认为博景公司系肖某村村办企业。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新华区X镇农经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陈XX、刘XX、陈XX挪用公款261万元开办公司提供便利,并将滍阳镇农经站公款29万元出借于陈XX用于其开办公司注册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某辩称261万元本身就是肖某村所属资金,肖某村村主任及支书是挪用直接人;29万元是经时任镇长李XX同意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为陈XX、刘XX取走征地补偿款261万元,另挪用29万元的来源不明,且交由使用人使用是经过相关领导批准,被告人陈某某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挪用的290万元公款已全部归还,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继红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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