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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周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冯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周某、冯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5年经民权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民权县X镇X村委会鲁庄村X组的4.2亩地划拨给民权县劳动服务公司,民权县1994年劳动服务公司将此土地及地上房产转让给民权县X镇居民张xx,张xx办理了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1996年及2001年张xx先后将这块地上的房产及土地抵押给了民权县绿洲信用社和商丘市银信典当行民权县分行(其中以x号房产抵押给绿洲信用社贷款x元,以x号房产及地皮2153.83抵押给商丘市银信典当行民权县分行抵押贷款34.7万元)。张xx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民权县绿洲信用社和典当行先后向民权县法院起诉张xx还款。法院作出判决后,张xx未能履行判决,于是双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规避典当行的债务,张xx与民权县绿洲信用社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以所抵押的房产抵偿民权县绿洲信用社的贷款,法院依据此和解协议违法将张xx的所有房地产裁定给了民权县绿洲信用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又在张xx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调解,民权县绿洲信用社将此处土地退给了罗庄村委会。后罗庄村委会又将该处土地卖给了附近居民耿xx。2007年,耿xx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建起了两座楼房。被告人王某某、周某负有土地监管职责,但对于耿xx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建房的行为未有效监管;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作为民权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负有城市建设管理职责,明知耿xx建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耿xx的违法建房行为未有效监管,致使耿xx楼房的建起。后法院撤销了其错误的裁定和调解,产权恢复到了张xx的名下。因为耿xx建起了楼房,法院无法执行回转,结果导致典当行100多万元的抵押权不能实现,导致张xx为实现产权四处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冯某某、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温xx、耿xx、朱xx、王xx、程x、李xx、锦xx等人的证言、物价评估结论、罚款单据、典当手续、反映材料、裁判文书、执行回转的申请、国土局调查报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冯某某、刘某某作为国被告人王某某、周某、冯某某、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属多因一果,犯罪行为属情节轻微,且四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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